仅仅纠正一个“券商权证创设”并不够,要彻底避免市场公平交易规则再次被践踏,需要给予广大流通股股东申诉和利益表达的权利,而非让市场强势群体单方面做出利己决断。
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券商就可以几乎零成本创设权证,从而获得无风险的巨额利润。
在成熟市场中,权证是一种锁定买卖价格、让投资者能够规避风险的衍生金融产品。然而,在A股市场,权证却发生了异象。虽然名称相同,但是其实质与国外权证已然完全背离。
A股市场权证的诞生与股权分置改革密切相关,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给投资者的对价手段,其本身并非避险工具。这一权益的高低应该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中确定,一旦经由股东大会确定就不应该为外力所侵犯。但遗憾的是,券商的权证创设制度让券商成为介于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这两者之间的“第三者”,它可以通过人为地、无限量地增加权证供给,从而使得权证因供给过多而价格下跌,最终侵害流通股股东的股改对价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券商犹如拥有了一台印钞机,在自己从中获利的同时却让流通股股东无端承受“通货膨胀”、权证贬值所带来的损失。
事实表明,与流通股股东损失所对应的是券商的暴利。据报道,券商权证业务去年盈利总额高达17.2亿元,占行业盈利总额的8.5%左右。无风险获利令券商对创设乐此不疲,激情踊跃。以招行认沽权证为例,截至6月28日,券商共创设37.89亿份,为招行原始派发权证的1.69倍。不仅如此,肆无忌惮的天量创设,甚至让认沽权证总量超出了招商银行可流通正股的总数,这就可能导致“金融诈骗”的法律风险。假如发行认沽权证的上市公司类似当年银广夏一样突发基本面异动,而券商又对其认沽权证进行了超量创设,那么权证的持有者将会因为没有足够的正股对应而无法行权。拥有沽出权利但却由于制度缺陷导致无法行权,那么对于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而言岂不是遭遇到“金融诈骗”吗?尽管在现实中出现这一状况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权利人利益被侵害却已经是既成事实,其法律风险却绝不会因此而被掩盖。
或许,伴随着反映权证创设问题的文件递交到管理高层,这一制度即将获得改进,让权证创设问题会化浊为清。但是,该事件所暴露出的中国证券市场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却仍值得警醒。从现行的权证创设制度可见,在证券市场制度涉及过程中,有关管理部门和券商等机构投资者,拥有着强势的话语权,而广大散户投资者则缺乏必要的利益表达途径。机构投资者与散户投资者的利益差异造就了国内证券市场严重的利益集团化倾向,由此才最终导致了权证创设制度从出台伊始就明显背离了“三公原则”。而伴随问题的逐步暴露、恶化,尽管各界的抨击反对意见早已获得共识,但是相关的制度矫正、纠错的工作却迟迟不见出台,让市场一再置流通股股东的基本合法利益于不顾,持续演绎着“无风险暴利”的举世罕见状况。
可见,仅仅纠正一个“券商权证创设”并不够,要彻底避免市场公平交易规则再次被践踏,需要给予广大流通股股东申诉和利益表达的权利。通过各方的充分辩论和表达,最终决定重大制度创新的方向和原则,而非让市场强势群体单方面做出利己决断。股改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当年面向全民征求股改方案的精神不应抛弃,这一点对于未来诸如股指期货等重大制度的出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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