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在许多企业眼中,老员工并没有被当作“一宝”。在前天由劳动保障部在上海举办的“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上,有关人士就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裁减。
离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还有近5个月的时间,有关人士就提前打预防针,要劳动者提高警惕,以防企业在新法之前裁减老员工。这种善意的提醒来得可真够早的。当然,既然是来自权威部门的提醒,至少表明这种事实当下就客观存在,并且不止限于个例那么简单。
但细想一下,仅仅提醒劳动者恐怕远远不够,因为在劳资博弈中,劳动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用人权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来主导的,特别是在这个廉价劳动力时代更是如此。因而,善意的提醒劳动者只能增强些许他们的防范意识,可是,这种脆弱的防范意识在所谓的强资本面前根本就是毫无用武之地。所以,提醒劳动者不如提醒用人单位,而且这个提醒还不能只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乏力“警惕”,应该是一种有法有度的强力警示。
其实,站在企业的人员构成上来说,保持一个合适的梯队,是一笔无可替代的财富。那些在企业工作了多年的老员工,不但在经验上可以带动后辈的发展,在企业文化的传承上更具有自身的优势。这也是国外很多大公司重视老员工的原因所在。像加拿大航空公司不光有“空嫂”,甚至还有“空婆”,反观我们的航空公司,大多是年轻漂亮的空姐,但她们的服务却不一定就胜过“空婆”。
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刀切地裁减老员工,难免有鼠目寸光的短视之嫌。但站在当前的法律角度,企业的这种行为似乎并没有什么违规之处。作为一个经济人,企业也有趋利避害的内在驱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意味着企业用工不再不受任何限制。为了规避用工风险,企业才不负责任地大规模裁减老员工,将他们当作“包袱”一样扔给社会。
遗憾的是,面对这种不仁不义之举,人们充其量只能予以道德上的谴责,法律却难以奈其何。《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就业和劳动权,但多数时候因缺乏具体规定而无法兑现。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一部保护劳动者具体就业权的完备法律,却无形中给了企业一个法律上的过渡期和缓冲期,以让它们作出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劳动者的选择。
任何一个转型期都会伴随着一个阵痛期,法律也不例外。《劳动合同法》在实施前给老员工带来的阵痛就是面临着企业的无情抛弃。保护每个人的就业权,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我们不能以牺牲老员工的就业权益来换得《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如此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手工作:其一,尽量减少新法实施带来的阵痛,既要善意提醒劳动者注意风险,更要严禁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其二,可否在时间上缩短法律的阵痛期,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成文并向社会公布,为何还要给企业留下一个政策上的缓冲期?其三,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不要让企业背上“老员工就是包袱”的心理负担。有了这些,或许老员工就不会被一刀切地裁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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