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个别地方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盗取投资者资金账户资金、以及擅自发行或销售非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泛滥的态势,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近日在上海召开证券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案件协调工作会,就“东方股王”、“带头大哥777”等六起社会影响恶劣、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作出部署协调,并正式把开展打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活动作为近期工作重点。
这场严厉打击证券犯罪,通过违规成本极高的刑罚和证监会与公安部门等相关机关的紧密配合专项治理运动甫一亮相,就在市场上引起了空前的反响,并成了投资者街头巷议的对象和焦点。特别是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等人的被正式逮捕,在证券市场上引起了极大的震撼。很多普通投资者拍手称快,原来以为会不了了之的事情,最终都以严格执法而告终,许多基金及券商的从业人员尤其是负责人也开始检省自己此前的所作所为,譬如有无“老鼠仓”行为和泄漏内幕信息行为等,避免重蹈董正青等人的覆辙。毕竟,如果董正青等人最终被以“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犯罪”定罪,那么他们很可能将面临最高达十年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广发证券在借壳过程中,相关上市公司股价出现大幅异动,出现了一方面是普通投资者投资大面积非正常受损,而另一方面据媒体报道“知情者”从中获利过亿元,加上该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已演变成公共事件,因此,该案一旦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指控罪名成立,董正青等人很可能会因“情节特别严重”被课以重刑。
早在一年前,中国证监会有关官员针对在牛市初期中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与市场操纵现象,就曾专门指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赚取利润是在犯罪,并将这个证券市场的基本法治观念在不同场合反复宣讲过。然而,面对内幕交易所带来巨额收益的诱惑,使很多证券从业者没有能够守住这个底线,存有“法不责众”或经验主义的侥幸心理,以及对过往法律法规在股价异常波动时一般进行停牌而很少进行内幕交易司法调查的法律误读,最终也就将自己送进了法律的牢笼,很不值得。
实际上,销售“原始股”也好,通过内幕交易进行牟利,或开设网店、网站、博客、QQ群等方式提供荐股消息以会员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敛财也罢,这些所带来的巨额利益固然可观,可如果这需要用自己的人身自由或整个下半生的职业生涯来换的话,笔者相信大多数证券业者还是会选择放弃这些违法收益的。正如一句古罗马法律格言所言,“只有合法的财产才受法律保护,给其所有者带来幸福;非法的财产不但不能给非法占有者带来幸福,还能给占有者带来惩处”。应该说,近期中国证券市场的专项证券执法行动基本上验证了这个说法。
回到证券市场法治制度的建设上来,从法网的粗细程度而言,中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之网不谓不细密,几乎囊括了证券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非常丰实,甚至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也毫不逊色,比如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国法律所拥有的权力是美国证交会(SEC)所无法比拟的。但正如很多法律专家所言,更多的法律不意味着法治;执行良好的法律或好的法律得到执行才是法治。本轮证券市场法治建设提速就是要通过严密法网,即通过有权部门的法律解释,让过去“沉睡”的法律“醒”过来,重新焕发制度生机。但这只是加速中国证券法治建设的一方面,中国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很多不完善或需要根本革新的地方,有关部门仍应针对证券法治建设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集团诉讼制度”等一些薄弱环节或重要的已被成熟市场证明有效的制度性问题,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作者单位: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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