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财经-搜狐网站
财经频道 > 左右间财经评论 > 民生杂谈

要交的是“滞纳金”还是“违约金”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以往逾期不付燃气费便需按规定向燃气公司支付滞纳金的情况,今后有望改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对滞纳金,燃气企业应当进行催缴,同时给予燃气用户一定的宽限期。而滞纳金的问题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双方约定为宜。

(8月16日《东方早报》)

  这是一条很不起眼的立法消息,其可喜之处在于,规定燃气企业的催缴责任和缴费宽限期,并允许约定滞纳金,是对市场经济平等交易原则的遵守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体现了立法者立法观念思路的转变和进步,也跨出了垄断企业用户权利回归的第一步。显然,上海燃气立法的规定不仅符合这一基本潮流,而且还开创了垄断企业公平交易、平等协商的先例。

  但也应当看到,这个规定也存在混淆违约金与滞纳金之间区别的问题,至少从概念使用上仍然赋予公用企业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而且与《合同法》的规定也不一致。其实,关于这一点,8年前制定的《合同法》就已经实现了转变,该法在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部分就明确规定,用户逾期不交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费和违约金的,供用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应。很明显,法律在这里使用了与平等主体签订合同相对应的“违约金”概念,而未使用带有浓厚行政强制色彩的“滞纳金”概念,这是名至实归的恰当做法。

  看来,这部地方法规在滞纳金的问题上还需进一步论证,积极向《合同法》靠拢,保持与国家法律的一致。

(责任编辑:铁刚)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商机在线
医 疗 健 康 保 健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