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将开始施行。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仍存在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据有关专家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比较突出,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内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了新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当前,越来越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光明日报/吴源)
18日,一场大规模的公益性“2007年广州市促进失业人员、"4050"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在市劳动力中心市场举行,求职者将现场挤得水泄不通。然而,记者发现,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对比,现场仍有部分企业招工给出的劳动关系条件并不规范。有关专家提醒,相关单位必须尽快纠正,以免届时“自找麻烦”。
试用期满才能签合同?从明年1月1日开始,这些现在司空见惯的职场条约都要被摒弃。8月8日,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对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干部和企业劳资人员进行贯彻《劳动合同法》培训。这是该法出台以来,省劳动保障厅首次正式解读。
7月23日下午15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劳动合同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读劳动合同法。
杨景宇: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在国际上,这也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做法,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不同,有长有短。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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