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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吴英背后游资困惑 义乌地下金融生态调查

  月息1毛的“合理性”

  40岁的程方杰(化名)是典型的义乌小企业主,一直从事装饰品半成品的加工业务,拥有两个店铺,一年2000多万元营业额。

  尽管公司经营尚可,但融资一直是他心中的隐痛,因为“我们在银行眼里太无足轻重了,他们都喜欢把资金贷给大企业”。

  为了一笔银行贷款,程方杰曾经跑了不少关系。最终,在抵押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之后,他拿到了200万银行贷款。

  然而,在程的业务压力之下,“跑关系”贷的这200万资金仍然满足不了其流动资金缺口。“我们义乌的竞争太激烈了,像我这样做装饰品的就有大小几十家,如果不垫付货款,很容易做不成生意。”

  剩余的100-200万资金去哪里筹,对他而言是个大问题。对他这样的小老板来说,向兴业银行和本地的稠州银行贷款还相对容易,但向工、农、交、建四大银行借款则几乎不可能。

  在资金压力之下,程方杰只好去借高利贷,虽然他知道“这是一个很不好的风气”。

  据其介绍,当前银根紧缩加之政府打击“非法借贷”,民间借贷的成本已被推高。“以前6分就能借到的,现在都要9分、1毛了,这还是托了朋友的‘优惠价’。”

  程所说的资金价格都是指1元钱一个月的月息,6分相当于年利率72%,1毛则接近120%,比7%左右的银行借贷(年)利率至少高出10倍。

  据程介绍,他所在的装饰品行业的利润率在30%-35%之间,如果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周转,或者淡季产品挤压较多,他就不得不去借高利贷维持企业正常运转。

  事实上,某些义乌更著名的企业也有借贷的难处。前不久,一家当地知名企业就曾以5分利的价格试图在市场上筹措资金,但已经借不到了。

  而程现在发愁的是,在最新的银行信贷通知里,抵押房产也贷不到款了,“明年到期以后怎么办?”

  一位国有银行义乌当地支行的副行长向记者坦承,目前的银行信贷政策确实非常紧,严格控制呆坏帐。不仅如此,一些已经上市的银行更是普遍实行了严厉的终身责任制,即信贷员要对每一笔贷款终身负责,哪怕调离了岗位也需要负责到底。

  7月,程方杰一笔数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由于程本人在外地出差,该行信贷员为了避免贷款逾期,自行筹措了120万元帮程先还上。“我开始还以为碰上了活雷锋。后来才知道,这关系到他一年的奖金。”程方杰感叹银行监管之严。

  由于义乌银行和民间贷款成本高企,程方杰已经开始在义乌之外物色新的机会。他最近打算去贷款成本相对较低的陕西开始新一轮创业。

  义乌式集资

  在义乌,高利贷的渠道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担保行、寄售行的形式变相挂牌开办的高利贷机构,一种是个人通过小圈子私下借贷。无论是哪一种,贷款月息据称都在6分以上。

  从吴英案已经公开的信息可以看出,集资放贷者通常会从自己的家人、亲戚、同事、战友等信用有所保障的熟人开始集资,集资成本往往只有2-6分的月息。

  根据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吴英的借条已知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在借款时即将约定的利息先还上。

  第二种在借条中将利息与本金一起计算,写明为本金借款。例如本金借款100万,押定借期三个月、五分利的话,借条中将写明“借款”115万元;如果借款人信誉不佳,则采取“押死”方式,即在借条中写明150万元,若其正常还款,放贷人会将多写的35万元退还。

  第三种是在借条中将各种风险列明,如果债权人可能起诉债务人的话,放贷人则要将诉讼费及诉讼期内债务展期的利息一并考虑,以本金形式全部列入借条。

  除了借条外,贷款者一般都要找熟人担保。如果借贷超过100万元,放高利贷者就会打印一张格式简单的白条,借款人需要在上面签字摁手印。

  “所有的利息都不写在白条上的,要写也最多写2分利,真正的利息都是口头约定。”程方杰说。

  由于民间借贷素有历史渊源,真正的义乌式信用体现在本地范围内的借贷。许多高达数百万的借款都不写借条,只要借款人没有破产,一定会严格按照口头约定的利息,连本带息还给债权人,“如果不还,下次我在义乌再不可能借到一分钱”。

  截至2006年末,义乌GDP高达352.06亿元,财政总收入44.9亿元,金融机构存款余额720.7亿元。

  在信贷收紧和流动性泛滥的背景下,义乌市地下金融市场再起波澜。经过乡土义乌信用经验的催生以及东阳人吴英的出现,这些渴望投资的剩余资金寻到了崭新的通道。

  其间,由于民间固有的集资传统和利润诱惑,不乏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亦将自身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更推高了吴英涉案的总金额。

  吴英案中,最大债权人之一是义乌市一位陈氏家族成员。陈某拥有海外上市公司,算义乌融资渠道较通畅的企业。

  2006年7月,吴英的“下线”林卫平从陈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吸存本金4000万元。同月,经熟人牵线,林卫平又从陈某兄弟个人处吸存本金3100万元,两者的利息都在月息4分5。这笔钱最终流到了吴英处。

  2006年8月,林卫平分两次放贷资金共1500万给上述公司的另一股东,月息5分5,该本金在收回后又再次借贷给吴英。

  与吴英和该家族企业有关的三笔资金总数相加约在8500万元左右。至2006年11月,林卫平就给上述相关债权人支付了1100余万元利息,对放贷者来说,这无疑是笔快钱。

  原人民银行浙江分行研究员、浙江资本与企业发展研究会理事长应宜逊认为,从吴英的下线林卫平的借贷人群看,基本遵循了一个从亲到疏的过程,而在“疏”的那部分人群中,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这些人的加入是吴英短时间内集资数亿的主要原因,”应宜逊评价说,“这既和义乌当地民间金融资金充沛但缺乏合法投资渠道有关,但他们也推高了吴英集资的成本。”

  在高企的集资成本之下,吴英业已维持其资金拆借成本。“按之前披露的信息看,吴英在投资方向和策略上有点问题,大多数投资很难维持为借贷支付的高额利息。即使是房产,投资也很零散,才3000多万,获益不可能太大。”应宜逊说。

  “本来义乌市政府去年进行地下金融调查的时候,已经注意到这个生态的潜在忧患。”国有银行当地支行的一位副行长称,由于涉及资金太大且人数众多,政府层面一直在考虑解决方式。

  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切实担负起责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势头。

  据本报了解,在吴英被刑拘之后,不少义乌当地债权人开始挤兑地下金融,已有高利贷者“从业人员”闻风逃离义乌。

  争议“非法集资”

  正是由于民间借贷有着复杂的现实背景,如何为吴英案定性至今不乏争议之声。

  起诉意见书显示,吴英共涉两项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合同诈骗罪(详见本报8月14日1版《拆解吴英“金字塔”集资链》)。对于吴英两个罪名本身,吴英的辩护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律师持有异议。

  “我认为认定吴英两项罪名的证据都是不充分的。”杨照东声称,吴英从收到未付款的珠宝到被刑拘的时间不到1个月,乃是因资金问题拖欠货款,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合同诈骗罪不应成立。

  记者从相关人士了解到,吴英案已经退回东阳市公安补充侦查。

  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杨律师持有异议。杨称,本案中吴英为企业融资所取得的款项均来源于其朋友圈,属于特定对象,从本质上说属于企业向公民个人的借贷。至于林卫平等人发展的“下下线”,吴英曾明确向律师表明其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他们非法吸存。

  在刑法中,相关罪名一共有两个,一个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其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另一条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应该把这类吴英案例放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下审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认为,在浙江的金融生态环境下,融资工具十分有限,而中小企业对于资金又有极大的需求,无形中孕育了一个高利贷的资金市场。

  这个由资金需求催生的市场有许多类似的形态,比如私募基金,又比如孙大午案,这些在国外都是正常的融资方式,而在中国就有可能变成了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

  “为了应对现实情况,最高院通过其今年6月编纂的《最新刑事法律文件解读》传达了一些信息。”郎立新介绍说,其中提及现有的金融监管过于僵化,市场准入过于严格,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一般的只用于自身发展的民间借贷,刑法应当尽量避免干预。

  吴英案及浙江地区的民间集资活动,其涉及面之广和及其由来已久的历史渊源无疑较之孙大午案更为复杂。如何研判吴英案,仍考验着当下司法机构的智慧。

  (本报记者费常泰对本文亦有所贡献)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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