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新闻办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慈善法已经列入人大的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的立法计划。
尽管窦玉沛并没有明确表示慈善法何时能够出台,但他所透露出来的消息依然具有足够的意义———由民政部成立的专门法律起草小组已经在2005年正式启动了慈善法的起草工作,慈善法框架草案已经几易其稿,慈善法主要是按照全面推进和必要规制的原则,对慈善的组织、慈善的捐赠、慈善的信托、志愿者服务、奖励与鼓励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从已知的资料看,民政部目前所透露的仅仅是慈善法的一个大致框架结构,更多的详情还未可知,但可以肯定的是,慈善法的制定和出台,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必然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具有扶危济困的慈善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慈善意识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捐赠资金、参加自愿服务活动和组织实施面向困难群体的慈善项目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为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作为从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现代慈善事业,由于制度的缺失和其他种种条件的限制,其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依然有着不小的差距。截至目前,中国有近200家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不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05%,而美国有各类民间慈善组织150万家,其所吸引的社会捐赠接近国民生产总值的7%至8%。
中美两国在慈善事业方面的差距,当然会有国民经济发展、民众对慈善事业的认知水平等诸多客观因素,但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我国慈善事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缺失当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这是因为,慈善事业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善款的募集、管理、使用、监督落实等各个环节。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工程带来不可弥补的影响。
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在我国慈善事业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努力,比如说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条例上对慈善捐赠的抵扣政策。但客观地讲,这一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依然有着不尽合理的地方。目前,我国只有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是捐赠全额免税的慈善组织。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极少数慈善机构获得了政府的特别许可,有权开出可以得到政府财政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而其他通过其他途径、其他部门所进行的慈善捐赠则难以享受到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也说明,这种单纯的、孤立的制度建设和一部完整的、系统的慈善法之间的距离相当遥远。而后者,无疑会使我国的现代慈善事业有着更加美好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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