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经济开发区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做财务的戴芳(化名)最近特别忙。“我们公司要尽快把该分配的利润、股息全部分派出去,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外国投资者从外企取得的股息等,就很可能要按照20%税率缴纳所得税了。
”戴芳告诉记者。
戴芳所在公司的做法在开发区并非特例,记者了解到,开发区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最近都明显加快了股息分配的步伐。
按照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利息、股息等,免征所得税;但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究竟税率是多少还要看国务院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怎么定。”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主管合伙人吴嘉源8月2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法大大强化了反避税的条款,其中很多是创新的内容,现在一些开发区外企加快股息分配,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避免将来的风险”。
据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日前介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进入国务院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预计今年10月前后即将公布。这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细则,将使我国一系列全新的反避税法律条款,获得具体的执行指南。
四成以上外企亏损每年跨国公司在华避税数百亿 跨国公司每年在华避税究竟多少?目前公开引用最多的数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官员苏晓鲁曾公开提到的300亿元,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个惊人的数字仍然很保守。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告诉记者,据他搜集的资料显示,保守估计,1984年至1993年十年间,我国因跨国关联交易而流失的税款不下3000亿元,十年税基损失了一万亿元。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组数据也能够说明问题。在其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举办的反避税专题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机关指出,2005年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亏损面高达42.96%,全国税务机关对70户外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结案,调整的税款就达到4亿元。
众所周知,中国正在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国家,每年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都在大幅增长,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近200个,世界500强企业约470家在华投资,外商投资设立的各类研发机构也近千家。在中国投资本来就是为了实现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利润最大化,但这些外资企业中竟有一半亏损,这不得不让人怀疑他们在利用各种手段逃避中国税收。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及商务咨询高级经理宋宁认为,避税大体上可以分成三类,一种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国家在哪些领域征税或免税、对哪些领域重税或轻税,都包含着国家引导社会发展的意图,如果企业顺应这种意图,从重税领域转到轻税领域,那么这种避税就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
第二种是非违法的避税。企业往往会利用一些国家政策来减少自己的税收成本,但这些做法并非国家鼓励的也不是国家所打击的。就好比国家将从7月1日起对二手房转让征收营业税,很多人就赶在6月30日排队过户一样,现在开发区企业加快分派股息的做法也是如此。这些非违法的避税,正是目前企业研究讨论比较多的方式。
第三种就是不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而这才是国家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包括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利用海外受控公司将利润囤积海外等行为,法律意义上监管打击的避税,指的也主要是这一部分。
“OECD(国际经合组织)曾经有过统计数据,40%的国际贸易都是在跨国公司内部完成,因此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是非常多的。”宋宁认为,“怎样在如此众多的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中区分出合理商业行为和避税,对各国税务机关而言都是难题”。
一位曾参与国家税务总局避税数据测算的税务人员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曾两次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数据进行测算。一次参考美国经验,根据海关总署2002年至2004年的所有出口商品单价数据,和商品价格中位值比对计算流失的税款;还有一次是把外企的赢利面调高成和国内企业同样的水平后,根据外企总亏损额计算。两次测算的结果显示,国家每年因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款都大幅超过了300亿元。
这位税务人员认为,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全面的反避税立法,现有立法仅限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而且立法层级低、条款相对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尽管纵向对比,我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能力每年都在上新台阶,但法律武器的缺乏,使他们仍然难以应付庞大的跨国公司关联交易数据。
这种现象正在变革的关口。
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不仅前所未有地引入了多项与国际反避税接轨的全新手段,这也是我国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反避税原则。
到一个小岛上注册公司避税还行得通吗? 吴嘉源认为,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mpany,简称CFC)制度的引进,是此次企业所得税法在反避税方面最重要的突破之一。
目前在华投资外企和一些内资企业的一个主要避税措施,就是到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著名的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再以外资身份回中国内地投资,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内地企业先注资到注册在避税地的公司,然后将这些资金算作投资再汇回中国内地,和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这种去海外设立一个纸上公司(papercompany)来避税的方式还是比较普遍的,”吴嘉源说,“新税法要求考察企业设立CFC是否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否则利润也要计入企业收入征税,结束过去那种企业把利润囤积在CFC逃避中国税收的情况”。
不过吴嘉源认为,有关CFC的法律规定还应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否则可能会给中国的招商引资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了区域性管理公司后,同时管理其他地区的一些真实办事机构,这些机构也很有可能因CFC条款被“无辜”地纳入中国税网。
“我们建议实施条例从经营活动、员工数量、资金等各方面设立一些细化标准,来判断CFC究竟是否只是避税的纸上公司,减少CFC条款的不利影响。”吴嘉源表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税务及企业咨询部主管合伙人李展伟也表示,安永曾受国家税务总局邀请,由该事务所在欧美的税法专家对中国的新反避税条款做过评价,给出的建议大多是使新税法更具操作性的。毕竟税法中关于CFC的规定还是简单的原则,中国又未曾有足够的实际案例,今后如何操作,还有待实践中税务机关经验的不断丰富。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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