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至25日,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召开。这是距1998年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近10年后,又一次由国务院召集的高规格全国性住宅工作会议。会议决定,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其实质是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将住房保障与市场分离,以更稳妥和积极的思路调控房地产市场。而此次会议的召开,可以看作是落实《意见》要求的一次全面动员。
以市场化为导向的中国房改实施十多年来,其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开始逐步显现。其中最主要的是部分城市普通商品房的房价过高,超出了中低收入者的支付能力。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如何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保障居者有其屋这个基本权利的实现,政府理当承担起这个责任来。
目前,我国城镇市民中住房困难的家庭数量还很大。今后仅解决低保家庭的住房问题,全国每年至少要投入近500亿元,这是当前我们建设保障性住房制度面临的最突出的瓶颈,也是对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实上的决心与行动的一大考验。
这次会议明确了地方政府为住房改革的主体。地方政府掌握着土地的供应和建设资金,而在建设廉租屋及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划拨的情况下,这不仅会减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而且也有可能减少当地GDP的增长速度。另外,当前地方政府普遍存在公共财力并不宽裕的状况,医疗、教育、社保等诸多方面的公共需求又都在上升,在这种背景下,用于保障性住房中的公共财政加大投入,必然会带来其他方面公共选择的阶段性弱化。
所以,尽管《意见》规定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且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全部以及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但面对这样一种严重利益冲突,要完全落实是不容易的。这是有前车之鉴的,早在1999年颁布的《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就规定了落实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和实施方案,然而截止到去年底,还有60多个中小城市没有建立廉租房制度。要解决这一矛盾,除了将保障廉租住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和政策与现行干部考核体制挂钩,作为其政绩的重要指标外,从长远考虑,还须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将一些本应归地方的税种的税收征收权归还地方,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只有地方能够从其他渠道弥补因土地划拨而减少的收入,地方政府才会有积极性去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而从目前每年激增的中央财政收入看,是完全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的。此外,解决保障性建房资金还可以采取市场化的融资的办法,对保障性住房供应进行投融资改革,构建投融资杠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任重道远,根本而言,是要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并加快住房分类供应体制的实行。在此过程中,还需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监管。因为从低收入者的甄别,一直到金融及税收支持办法,其间涉及社会公正和公共资源的管理等,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和配套措施,会使得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尽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标准,采取各种方式来化解与消散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而这一切,都需要有一系列后续的措施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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