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30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召开发布会,就就《反垄断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介绍说,为使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与国家对外资并购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相衔接,反垄断法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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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初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实行积极有效的利用外资的政策。因此,国家对经营者集中在实际审查的时候,除了反垄断审查,对外资并购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还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
黄建初指出,中国在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同时,也已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商投资项目等为禁止投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应制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等六部门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外资并购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或者并购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向商务部申报审查。(据中国人大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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