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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瞒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删除媒体不得“擅发”信息规定

  综合新华社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经表决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同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一度引起各界争议的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早就在前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中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法律还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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