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8月29日,本公司收到川国税函发[2007]243号文件,文件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从2004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自2004年以来一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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