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近年来,生活安全和食品安全已成了最大的民生问题。从添加剂的肆意使用,到防腐剂、增白剂和双氧水的随意添加;从南京冠生园的两次“食品危机”到“农药灌根韭菜”、“化肥粮食”……尽管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但与美国等国家相差甚远的中国版食品召回一直还只是以只言片语形式隐藏在相关法律中;一些省、市虽然建立了问题食品召回制,但多是按照各地的具体情况推出相关标准和措施,有着不同的切入点、价值立场以及评判尺度,在某些时候甚至成了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业等保护自身利益、搪塞食品问题的“挡箭牌”。
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纷纷建言,要求国家主管部门借鉴国外的做法,尽快制定全国性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召回标准”、“召回权”、“召回如何处理”上出台统一规范,以避免各地政府部门各说各话、各定各规的“混乱”局面。因而,当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公布并正式实施后,立即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不可否认,“召回制”的闪亮登场,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但在目前严峻情势下,要使“食品召回制”名至实归还任重道远。为此,笔者有三盼——
一盼“召回制”动真来硬。据统计,全国17.7万家食品企业当中,1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到了72%,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并遍布城乡各地。更何况,食品从农田走上餐桌要经过很多环节,这对食品追溯体系提出了挑战。虽然我国中等以上企业都有一套体系,无论是企业内部、还是超市等销售地点,都能找到食品的源头、甚至原材料的生产企业。但是,不少小型企业还没有建立这套体系。加之召回毕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因此一些企业在出现质量问题后并不愿意主动实行召回制,多是愿意个别解决。如果不动真来硬,不在强制推行上做足文章,势必会出现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
二盼“后处理”信息透明。众所周知,食品召回不同于汽车等的召回,汽车召回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使其恢复或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后再还给消费者,但问题食品被召回后,通常情况下,要么是改头换面重新流向市场(这一点在熟食和糕点中尤为常见),要么是二次流通进入农村或一些小食品店。早几年,用陈馅做月饼的南京冠生园事件曾在人们心中留下挥之不去的阴影,近又有“猪口夺食”的咄咄怪事见诸媒体。因此,消费者普遍期待对召回的问题食品应及时销毁,同时要把处理结果及时向大众公布。这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整个社会规则的拯救和维护,更是对商业诚信以及道德的修正。
三盼“召回制”有法律护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好,但毕竟还是一个部门规章。在这方面,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可资我们借鉴:除了实行召回制,让企业主在经济上蒙受巨创外,关键是立法重罚企业对问题产品进行改头换面再销售的行为,罚就罚它个倾家荡产,让那些有意违规者“望法却步”。比如,食品企业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在英国,动辄罚款几万英镑,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遭到起诉;在新加坡,则是永久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得到刑事处罚;再是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让其信誉扫地。有了这样的威慑力,食品企业“不想自律”都难,也只有当企业意识到自己即将面临巨额赔偿时,才会主动申请食品召回,降低赔偿风险。
当然,食品召回制度不仅依赖于企业的自律和政府的他律,还依赖于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管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消费者遭遇缺陷产品时的制衡能力。当务之急,需要整合政府力量、民间力量、法律的力量、市场的力量去联手设防,健全食品召回法规体系,使其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有关部门在监管上形成合力,将“出事以后的处理”转化成“事先将健康风险降至最低”;需要加大对国内民间食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培育,使其成为政府食品质量认证机构之外的另一支重要力量。如此,“劣币驱逐良币”的潜规则才会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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