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彤刚 王光平
刚刚获批直投(PE)资格的中信证券将以子公司形式开展此项业务,而即将推出的《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规则》,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券商设立子公司。可以预期,券商通过设立子公司向金融控股集团演化,将成为证券业发展新潮流。
瞄准金融控股集团
根据《证券公司子公司设立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券商设立的子公司不能与母公司从事相同业务,以防止同业竞争。
渤海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马静如认为,允许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是为发展以证券公司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做铺垫,培养大型金融控股集团,而发展金融控股集团是券商做大做强的关键。
此前成立的银河证券的控股股东银河金融控股集团,是国内首家券商系金融控股集团。其旗下控制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投资有限公司、银河基金公司三家公司,为将来的混业经营改革留下了空间。中信证券昨日公告称,公司出资8.31亿元设立全资专业子公司金时投资公司,开展直投业务试点。
“目前中信已经出现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马静如说。
在国外尤其是美国,证券公司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已经比较完善。其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重新推行混业经营。包括美林、摩根斯坦利等国际投行,都成立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
随着竞争的加剧,分业经营已成为证券公司做大做强的约束因素。太平洋证券研发部研究员余京认为,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中投行、经纪、自营、资产管理都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按照设立子公司的要求,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需要是资质比较良好的证券公司,对其盈利能力、净资本、市场占有率等都有量化要求。
而据了解,今后再受理合资证券公司申请时,中方股东也必须是符合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优质证券公司。“这将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强强联合。”余京说。
中投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高玉喜认为,在资本市场不断开放的背景下,还要考虑开放进程的循序渐进。“现有的合资券商还是个案,不具备普遍性。而通过选择优质券商的子公司方式逐步放开券商合资进程,不失为一种实验性选择。”
另外,通过设立子公司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也有效防范了混业经营的风险。高玉喜认为,通过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业务,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防火墙。由于子公司实行独立法人,公司面临的风险也就固定在其自身财务范围之内。
直投子公司将是起点
“近期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还将主要集中于直投业务,分享直投市场的丰厚利润。”余京认为。他表示,现在市场上直投业务运作主要以创投基金为主,而券商的加入将大大改变当前直投的市场结构。“由于资金实力强的证券公司在承销项目中积累了更多资本运作、项目筛选经验,将会推动直投业务更好发展。”
高玉喜则认为,从国外大投行经验看,PE所占业务份额较大,也是我国证券公司需要大力发展的一个方向。他还表示,通过设立子公司开展直投等创新业务,是券商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途径。“券商自身实力和创新业务可以相互促进,综合实力强的公司将更有可能被批准设立子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而创新业务又增加券商收入、提高其综合影响力,从而增强其综合实力。”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券商两极分化格局,将迫使证券公司尽快增强核心竞争力,改变“靠天吃饭”的状况。
余京认为,直投业务子公司的设立,会大大拓宽券商盈利渠道,长期看将对券商利润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他估计,按中信证券在直投业务上配置60亿元资金计算,以其目前PE业务25%的收益率计算,将带来超过15亿元收入。
随着竞争的加剧,分业经营已成为证券公司做大做强的约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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