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红:警惕公众被“忽悠”
经济领域过去一周最大的事情,莫过于国务院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即国有企业终于要向自己的老板政府上交利润、派发股息,政府则将国企分红所得的收支编制成预算。这里有两层含义:其一,国企13年来不向政府上交利润的日子结束了;其二,国有资本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是赔是赚,赚来的钱花哪儿去了,首次有了明细账目。
其实,从2002年开始,国企经营状况就有了明显改善,当年实现净利润3786亿元。此后利润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今年估计会突破1.5万亿。如此高的利润,既不用上交国库,又不好再增加本已丰厚的工资福利,再投资就成了选择,以致国企大部分利润都变成投资积淀了下来,国民无缘分享。这也是投资高涨难下的重要原因。
所以,至迟到2005年,国企上交利润就应恢复了,拖到现在,只能以部门利益难以协调来解释。
好在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总算发布,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但细读这份意见,两个担心挥之不去。
首先,如何让国资经营预算尽可能多地用于公共服务,避免取之于国企、用之于国企的自我循环。
关于国企红利的支出方向,国务院意见的表述是:1.资本性支出。2.费用性支出。3. 其他支出。无论资本性支出还是费用性支出,都与企业直接相关,与公共服务只是间接相关而已。虽然第3点也讲了可用于社保支出,但“必要时”和“部分”这两个限制词,总给人以不大情愿的感觉。
经济学中有个“被监管者俘虏监管者”原理,用这个原理来预测国资经营预算的前景,结论不容乐观。中国垄断国企拥有对监管当局的信息优势,他们会极力夸大自己的经营成本和发展需要,从而减少上交的利润额。而且,中国国企与监管当局还有血缘关系,本来就是一家人,而中国社会的利益制衡又远不如美国,所以中国监管者被“忽悠”的概率要高得多。
第二个担心,通观意见全文,关于国资预算的监督,只有第十条中的六个字:“依法接受监督”。至于依什么法、接受谁的监督,意见只字未提。
按道理,这应由预算法来规范,因为该法第19条明文规定国有资产收益属于预算收入,第66条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未经人大批准,预算不得执行。
这么一来问题就大了,因为根据意见规定,从预算的编制到执行到复核,只需要本级政府批准,好像都没人大什么事。
当然,意见很可能只是个框架性文件,具体的实施细则会解决上述疑问,但这里仍要强调:国资经营预算绝不是政府一家的事。政府虽是国企事实上的老板,但细论法理,政府只是代行老板职能,因为宪法规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经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所以,正确的委托代理链条应该是:全民→人大→政府→国资委→国企,而国资经营预算当然应让国资的真正老板受益,并接受他们的监督。在人大监管不存在的前提下,政府作为监管者被“忽悠”的风险不免放大。公众从国企分红中受益的美梦要想成真,人大必须说了算,相应的制度安排必须确保此一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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