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通报函”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
    1、公司章程有待完善。公司章程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的要求制订制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 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制度,未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和审议程序与相关法规要求不符,公 司章程中将“对外担保”定义“为除本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与相关法规定义不一致。
    2、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未采用累积投票制,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内审工作由财务部经理兼任,不符 合相关的独立性原则。
    4、公司未能出席董事会的部分董事的授权手续不完善。如未明确相关授权 事项和授权范围,代理人不具备相关的代理资格等。
    5、公司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有待改进。公司的临时董事会以通讯方 式召开,以电话方式进行表决,未取得相关董事的书面表决票,相关的程序不够 完善。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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