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场环保官司,动辄以“年”计时;法院执行一个环保行政处罚,也得投入大量精力。这究竟原因何在?
环境诉讼案件: 遭遇“三难”门槛 案例 徐州市铜山新区村民老厉承包了村里94亩果园,由于受对面铸造公司飘来灰尘的影响,果实产量明显降低。
与公司协商不成后,他走向了法庭。可是,这个官司一打就是一年多。一审法院依照县果树技术指导站的鉴定,判企业赔偿老厉7万余元,可企业不服。二审,原被告双方协商后,均同意在县环保局做鉴定。但县环保局因技术所限,不愿承担鉴定业务。司法鉴定科在网上查询到一家省级鉴定机构,原被告均同意,然而这家鉴定机构要价11.5万元,鉴定费远远大于涉案标的。最终,此案经法院多次调解才得以解决。
有关人士反映,当下的环境诉讼案件普遍面临“三难”:
一是举证难。由于环境污染损害都是在污染发生一段时间后才显现的,废水、废气和噪声都是迅速变化的,等到事后取证时都已时过境迁,所采的样品都与污染发生时相去甚远。加上群众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等到取证时,往往为时过晚。
二是起诉难。一方面,高昂的诉讼费用、律师费、鉴定费用使受害者难以支付;另一方面,污染企业都是当地政府的利税来源,有的甚至是“支柱”企业,看不见的地方保护使得诉讼难上加难。资料显示,环境诉讼案件中,十有六七是本应得到赔偿的污染受害者败诉。
三是鉴定评估难。无论是污染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鉴定,还是损害额度的计算,都非常复杂。目前我国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异常缺乏,即使是有资质的机构,也大都是事业单位,通常不愿意接受普通受害者的委托。再加上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方法,不同的机构对于同一个案件做出的结果时常大相径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让法院难以适从。
环保非诉案件: 深层原因影响执行 案例 今年4月初,惠山区环保局发现,无锡东方精密机械配件厂在未报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电动车喷漆加工生产,遂依法责令该厂停止喷漆加工生产,并处以1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生效2天后,配件厂缴纳了罚款,但喷漆生产却并未停止。6月中旬,区环保局在法定程序期满后,向惠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做工作,但直至8月1日,该厂依然“我行我素”。最终,法院依法对企业负责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该厂才终于停止了喷漆加工生产。
所谓“环保非诉案件”,是指由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案件。来自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来,惠山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环保非诉执行案件54件,为前两年受理总数的3倍。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大都不愿自觉履行,非诉执行工作面临困难。
法院对环保非诉案件执行难进行了研究,发现这种现象的背后存在一些深层次原因——
一是相关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一些涉及环保的生产工艺能否使用规定模糊,难以操作,致使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理直气壮”地使用一些会造成严重污染的生产工艺。
二是被处罚企业中大多数为启动生产工艺投入了大量资金,若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线的使用,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被处罚企业能拖则拖,并偷偷继续生产。
此外,一些工业园区在创建初期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针对部分企业在未获得环评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即已批准相关项目和生产线的建设,故被处罚企业认为其生产经营均是符合标准的,对环保行政处罚不予理睬。(记者杭春燕)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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