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李京华)已被北京北汽国际旅行社除名的部门经理蔡某带团入住九华山庄,使用北汽国旅的空白支票消费13万余元。九华山庄持票要求付款却被银行以名章不符为由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汽国旅支付消费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消费款应由北汽国旅支付。
据悉,蔡某曾担任北汽国旅的韩国部经理,2004年8月被北汽国旅除名。2005年4月初,蔡某到北汽国旅想借现金,北汽国旅只给了蔡某一张未加盖人名章的空白支票。
2005年3月,蔡某以北汽国旅韩国部的名义向北京九华山庄国际保健俱乐部集团有限公司发出订房要约,订单使用了北汽国旅的信纸,但上面没有公章,九华山庄公司予以承诺。其后,蔡某带领25个旅游团到九华山庄公司消费13万余元后,用从北汽国旅取得的空白支票支付。后九华山庄持票要求付款时被银行以名章不符为由拒绝。
九华山庄起诉北汽国旅,要求北汽国旅支付蔡某带团消费款。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北汽国旅出具的银行转账支票,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来看,都向九华山庄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蔡某是代表北汽国旅。虽然这张支票上的印鉴与北汽国旅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符,但九华山庄有理由相信蔡某与北汽国旅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审理法官说,根据我国法律,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此代理行为有效。据此,法院判决北汽国旅支付消费款。
同时,一中院法官也提醒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管,不要将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支票等随意交给或借给员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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