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主要银行尚在等待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其首付款比例将不得低于40%,并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针对已经贷款购买多套住房的借款人,通知规定,其再度贷款购买住房时,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的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幅度由银行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所有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通知要求,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利用贷款购买商业用房所受限制更为严格。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5%。
为打击“囤房”和“囤地”行为,通知要求,对于查实的有囤积土地或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于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专家分析
《通知》执行时间未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指出:该政策意在区分住房消费和住房投资,对购买消费性住房的个人维持原有的优惠政策,而对进行住房投资的个人适用市场法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房地产市场的炒作行为。另一方面,有关方面有必要制定细则,严格、清晰地界定何为第一套住房,从而防止投资购房者规避新政策。《通知》并未规定执行时间,而是要求各银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目前,北京主要银行尚在等待总行下发具体操作的文件。
《通知》解读
如何界定第二套住房
《通知》中的“首套自住房”指借款人第一次利用贷款所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房屋。“第二套(含)以上住房”,指借款人利用贷款所购买的首套自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予以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再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该数据库,以此确保对“首套自住房”和“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认定。借款人也应如实填写贷款合同。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