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0月5日电(记者吕福明)按照济南市最近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按照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政府可优先回购。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市政府交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济南市房管局认为,这样规定有效把住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口关,从制度上杜绝了骗购、骗保、谋利的现象发生,从而有利于实现政府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
据济南市最新调查,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有6.05万户。今年,济南市规划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总量为88万平方米,年内将推出600余套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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