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在北京举行学习贯彻反垄断法视频报告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在报告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要切实加强对反垄断法的学习宣传,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努力营造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盛华仁表示,明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时,一些必不可少的配套规定,如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国家安全审查规定等,都要及时出台,使其与反垄断法同步实施。
我国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2007年10月08日05:12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吕蓁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是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行政机关不是经营者,也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所谓“行政垄断”的问题,“行政垄断”的提法是不科学、不准确的。日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学习贯彻反垄断法视频报告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行政垄断”提法不科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的报道中,有些媒体混淆了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国有企业的概念,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国企行为不是行政垄断,行政性排除、限制竞争也不是经营行为。”
杨景宇表示,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突出的是实行地区封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早已专门制定了相关行政法规,明令禁止。”
从我国实际出发,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设一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有关专家指出,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表明了国家对这类行为危害性的高度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必将对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这类行为,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还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不发生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政策没有发生变化,“反垄断法的出台,确立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将会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这不但不会影响中国的外资政策,还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深化中国与各国的经济合作。”
按照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按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公布后,一些外国企业担心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中国引进外资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有的认为“国家安全”的概念比较抽象,担心在执行中随意性过大,希望作出具体界定。
杨景宇指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外开放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经载入宪法,是不会改变的,“当然,我们在坚持对外开放方针的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又有必要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从国际上来看,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不是我国独创的制度,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至于对“国家安全”的具体界定,有些国家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的。
近年来,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日益频繁。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2004年以前,外资以并购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只占其直接投资的5%。2004年,这一比例上升为11%,2005年,接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