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已经颁布12年了,部分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依然拿不到法律规定的加班报酬。这固然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有关,更主要的是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的严重不对等。
“十一”长假结束了,有劳动者反映,单位对假期加班没有全额支付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
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是不合法的。同时提醒,如果节日加班工资被克扣,可立即投诉。
几乎每年的长假前后,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站出来公布节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提醒用人单位规范企业员工加班工资,提醒劳动者维权,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是,《劳动法》已经颁布12年了,为什么有关部门年年在提醒和强调,有关条款和规定人们也早已耳熟能详,至今还有那么多劳动者“三倍加班工资”拿不到手,大多数只能选择沉默呢?
众所周知,劳动者拿不到法律规定的加班报酬,固然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有关,更主要的,是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的严重不对等。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岗难求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新《劳动合同法》没有生效的空当,本来就有不少用人单位在寻找各种借口裁员,劳动者即使知道用人单位不全额支付加班报酬违法,由于担心被解雇,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大多数只能选择沉默。除非他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铁心辞职走人。否则,谁有胆量开口找老板讨要加班工资?再说,作为一线劳动者,休息时间本来就少,工作已经够辛苦了,他们能有多少时间与精力去找劳动部门投诉?
笔者认为,要让劳动者的“三倍加班工资”落实到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除了要把法规、政策宣传到位,让劳动者知晓自己有获得"三倍加班工资"的权力,并提醒劳动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创造让劳动者敢于投诉维权的舆论氛围和保障机制,尤其要加大有关法规政策的落实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让用人单位感到克扣员工加班工资得不偿失。
与此同时,还要努力加强企业工会的地位和作用,让员工有底气和平台与用人单位博弈。只有这样,劳动者的权益才不会悬空。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