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定。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司债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有价证券。
1.3申请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本所同意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后,安排公司债券上市,并对发行人、其保荐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进行监管。
1.5本所对公司债券上市的审核登记,不表明本所对该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公司经营与市场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1.6发行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其他公开披露文件中约定的权利。
第二章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上市条件和上市申请
2.1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且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三)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2发行人申请其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
2.3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应按本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四)保荐人署名的上市保荐书;
(五)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七)验资报告;
(八)资信评级报告;
(九)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十)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如有)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债券发行的文件;
(十三)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十四)承销协议;
(十五)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六)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有);
(十七)发行人营业执照;
其中,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评级报告的出具日期距上市公告刊登日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为公司债券上市所出具的专项文件,应由至少两名项目负责人员签字,且签字的人员应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节上市保荐人
2.4发行人申请其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由一至二名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推荐。
2.5保荐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登记注册并列入保荐人名单;
(二)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6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债券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7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熟悉债券业务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2.8保荐人保荐公司债券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的证明文件,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2.9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
(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况的说明;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六)保荐人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人认为应该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保荐人公章。
2.10保荐人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2.11保荐人应当协助发行人和本所安排债券上市事宜,并切实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12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发行人应当配合保荐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2.13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2.14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按本规定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本所报告。
2.15保荐人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发布公告。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新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2.9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2.16保荐人更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项目负责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自更换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
2.17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2.18保荐人、相关项目负责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对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利用上述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节上市审核登记
2.19发行人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文件(详见附件一)应当由保荐人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一经提交,未经本所同意或要求不得增加、撤回和更换。
2.20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1本所受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
2.22在审核申请文件时,发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一)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文件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及时向本所说明原因、征得本所认可的。
发行人或保荐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文件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2.23本所对发行人的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予以同意的,出具同意上市文件;不予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2.24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应自收到同意文件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与本所协商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2.25本所同意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前,完成公司债券在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托管工作。
2.26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并报送本所1份。同时应当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发行人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27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上市有关的信息。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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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