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不得随意变更容积率。福建省为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监管制度,在日前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中作出上述新规定。
福建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后,除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
这两种情形是指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文物保护需要,或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房地产项目开发用地出让后经批准变更容积率的,应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满两年(含两年)的,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福建还规定,未经批准违反容积率进行建设或者未按规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违法建设单位加收土地出让金并停止其参加房地产新开发用地的竞买。(记者来建强)
《国际金融报》 (2007-10-11 第07版)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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