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经济结构的变化过程,城镇化是一系列经济要素配置方式的重新组合的过程。城镇化虽然主要依托劳动力迁移或就业结构演变,但同时必然涉及土地非农化和金融资源配置方向转变等其他要素的变化。中国的城镇化基本伴随经济体制改革而发展,迄今已走过近三十年历程。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金融需求结构演变
在城镇化进程中,金融的第一个特殊性质在于金融服务的异质性,这是工业化和产业结构演变的必然要求,也是劳动力就业结构变动的根本出发点。首先,城镇化是一种经济结构的演变过程,就中国而言,体现为土地、劳动力和资金要素的重新组合,这就需要金融资源配置发挥预调甚至引领作用。其次,农业产业结构的变化是一个风险和收益并存的过程,我们可以观察到比较成功的结构调整,也可以看到受要素禀赋和自然条件约束下的艰难转型,这些风险最终都可能落实为金融风险,因此,农村金融更多地需要准确的金融资源配置而不是数量上的增长。第三,城镇化伴随的是持续且规模庞大的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其中蕴涵着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巨大潜在需求,也意味着金融在体制、机制和业务发展上存在较大的空白。综合起来看,金融体制的最大问题不在于覆盖面的空白和业务总量不足,而在于依托静态金融发展逻辑而形成的真正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的现有农村金融服务种类的严重不足,由此造成了较大的发展缺陷。
(一)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倾斜
如果我们深入观察农村经济发展和演变的内在逻辑,就可以发现农村金融的覆盖面问题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共计111302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56%;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各项存款余额8.5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26%;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贷款余额4.8万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1%;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的各类农户贷款余额1万亿元,有8700多万户农民获得贷款支持。从结构看,城乡金融在表面上存在较大“失衡”:一是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人均金融网点的资源占有率低。二是金融服务资源难以延伸到乡镇一级的农村地区。三是乡镇的金融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竞争。
但上述失衡并不一定就是一个不良现象,恰恰相反,城乡金融资源配比上的不平衡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或新兴市场都必然面临的客观现象。更进一步看,金融资源配置往往具有引导其他要素流动的预调作用,所谓“失衡”本身是中国经济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必要金融推动力。按照农村人口每年下降2个百分点计算,到2010年左右,我国的城市人口占比将超过农村人口,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三七开的基本比例将不复存在。如果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流,那么,我们对失衡的担心就略显多余:第一,这种失衡本身就体现为一种预调性的金融资源配置,金融网点和金融资源向小城镇集中本身体现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方向。第二,在传统农业区向小城镇过渡并最终完成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原有农村金融机构自然会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演变为城镇金融。而当前的覆盖面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服务需求结构演变
正是由于我们面对的是中国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但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关注主要仍集中于信贷资金投入总量的增长上,因此,尽管政策制定者和研究人员在农村金融层面上的思考都提到了包括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等广义农村金融服务,而在事实上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用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涉农贷款总量作为衡量农村金融发达程度的标志。这就随之产生了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由于信贷投入成为支农绩效的体现,则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资源往往被作为公共产品而被过度使用。第二,与扶贫开发性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遭遇的困境类似(扶贫救济资源往往被支配者使用,在农村金融领域则体现为法人治理上的内部人控制),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存在较大的不公平性质——即使这种不公平似乎是为了追求某种效率,比如支持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第三,信贷机构高度发展,而风险管理型金融组织却持续跟不上趟,时至今日,我们的农村金融体系依然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但很少有人对以下问题感兴趣:农村金融的基本风险特征与城市金融到底应该存在怎样的差别?信贷机构的发展对农村城镇化的有效支撑是毋庸置疑的,作为这一枚硬币的另外一面就必然是,广大的传统农户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也就很难真正得到金融支持。就此,我们有必要从金融需求结构的动态演变中设计面向城镇化的农村金融体制。
第一,农户收入的总量和结构变化是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决策变量。据相关统计,2007年上半年农民人均现金收入2111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3.3%,增速比去年同期提高1.4个百分点。其中,农户的收入呈现结构性增长态势:一是工资性收入增长较快,特别是外出务工收入成为增长最快的收入来源。二是农产品销售收入波动较大,收入受市场因素影响显著。三是二三产业收入稳定增长。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农户毕竟是收益主体,紧紧围绕农户收入的增长和收入结构变化实施相应的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应该是农村金融机构必须把握的机遇。
第二,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可持续性意味着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我们以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省为例,2007年上半年广东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3080.3元,同比增加181.3元,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9%。但广东农户的收入结构呈现以下突出变化:一是工资性收入增速回落。二是非生产性现金收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这说明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事实: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户必然面临从单纯依赖劳动力收入向依赖资本和土地收入演变的体制性转变过程,这意味着农村金融也必然从依附于劳动力收入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模式向依附土地和资本的抵押贷款模式转变。其中必然蕴涵着一定的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但更多地意味着金融创新机会和获得超额利润的可能性。
二、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服务创新
那么,基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户收益模式的总量和结构变化结合中国的农村经济和金融现状,怎样的金融组织体系才是兼具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征和城镇化发展内在需求,又不具备发展阻力的理想状态?我们认为,考虑到市场化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农户收入结构和要素禀赋都将发生较大变迁,在商业性农村金融发展上,至少可以给出四种目前处于空白的机构形式。同时也就意味着中国有必要在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发展符合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需要的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体系。
(一)主要从事汇兑等中间业务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当前,农业银行已经拥有覆盖全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络,而农村信用社也一直试图建立一个庞大的全国性体系,其出发点是在以信贷为主体的背景下,规模越大则抗风险的能力越强。事实上,在城镇化的初级阶段,劳动力收入是农户的主要收入形式,由于劳动力流动所衍生的汇兑业务才是目前农村金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中央银行已经在尽力推动农民工银行卡工程,但是,金融服务还远远没有覆盖与农产品异地贩运、具有个体工商户或微小企业性质的农户自我就业所引致的支付清算等领域。值得思考的是,在明清两朝,江南工商业地区多信贷类钱庄,而欠发达的“外出打工”地区(如山西和安徽等省)多汇兑类票号,这客观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因此,当前仍然以信贷机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或许对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但无助于中西部农业省份以及发达省份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发展——因为供给没有反映需求。
(二)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主要从事创业性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我们同样从农户收入模式中可以观察到,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户收入的主体必然从劳动力收入向土地和资本收入转型,其中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在小城镇化和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农户依托潜在的企业家才能实施创业,其经济学含义是把自身的劳动力优势逐步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这就需要相应的金融服务配套。二是在城市边缘的农村全面城镇化过程中,农户依托自身拥有的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小到收取租金,大到创办企业,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根据农村经济要素禀赋的变化灵活地进行产品创新。因此,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机理上完全不同,但我们持续按照商业银行的方式管理农村金融机构,这是值得反思的。通常,信贷机构的决策行为取决于客户的信贷记录、资本金和抵押担保状况,而农户往往不具备信贷交易得以发生的基本要件,于是我们必然面临一个困境:要么不按信贷风险管理规则办事,盲目投放信贷;要么惜贷,导致资金外流。考虑到缺乏信贷记录的资金投放特点,一些创新形式是发展担保组织,但担保机构很难在事实上形成信息优势和交易行为控制优势,反而成为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可以发现,农村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创业性风险投资机构,这就需要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比如金融机构参股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合作经济组织),更紧密地参与农村经济主体的决策,这样既可避免客户缺乏资本导致的对信贷资金的滥用,又可避免因缺乏信贷条件而遭遇融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的金融服务不是简单的信贷,而是创业融资,也就需要我们从法理上进行修正:如存款类机构不得参与实体经济组织股权,但创业投资机构则可以;那么,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存款并以一定份额投资于农村经济组织,或许需要我们从非信贷机构而是综合性金融机构的角度观察农村金融体系。但是,我们现在的监管原则和法规显然还跟不上上述思考。问题在于,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投资管理形式,则农村信贷萎缩就是必然,同时,这也是民间融资始终在农村地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原因,不是农村金融组织缺乏金融资源,而是其信贷管理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
(三)主要从事产业投资的开放式信托基金
中国的城镇化模式是多样性的,同步城镇化、过度城镇化、滞后城镇化和逆城镇化并存,但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主要存在的是同步城镇化和滞后城镇化两种形式,具体表现为大中城市规模与经济增长同步发展,同时存在乡村的小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一般都依托“一县一业”或“一乡一品”的发展模式,其内在含义是主导产业与城镇化互为表里。这就要求存在某些专业性的产业投资机构和风险管理模式服务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可以考虑的设计方案是,突破城乡金融资源画地为牢式的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以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为基础,在全省成立专门的产业投资基金,其作用在于:第一,让基金投资者(包括城市居民)真正分享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所带来的经济剩余。第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现代产业发展的金融约束。第三,通过投资基金实现专业化的风险管理。
(四)主要从事系统性信贷风险的再保险机构
即便信贷类机构依然是今后的农村金融主体,考虑到农村经济的特殊风险,必须存在一类系统性信贷风险的再保险机构,而这一机构应该是当前的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联社管理与股东权益的冲突是一个潜在而必然的法律困境,但是省联社应该发挥一定的风险管理作用。从残留抗生素的多宝鱼事件到检测出苏丹红的禽蛋,从饲料价格上涨到猪肉价格的持续攀升,从干旱导致的歉收到水涝导致的绝收,对农户收入的冲击以及由此传递为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是一种必然,这种冲击甚至不是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承受的。此外,即使存在存款保险机制的背景,农村金融机构亦很难市场退出,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即使其可以退出,也缺乏新机构补充其地位,另一方面在于即使因降低准入门槛而出现新的信贷机构,此类机构依然没有能力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解决这一风险管理需求需要两种创新:一是基于当前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体制和农村金融特有风险的考虑,我们可以设想以下的机制:一方面,县级农村金融机构变上交管理费为管理费和保险费并存的方式,省联社归集信贷保险金(而不再是呆账准备金)并承担在信贷出现系统性风险(且只能是系统性风险)时提供面向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支持。另一方面,农村金融结构在提供信贷时必须附带相应的农产品价格和销售信息等服务信息,尽可能降低系统性信贷风险。当然,这种信息服务本身就是涉农金融所特有的含义。二是利用信贷衍生工具管理系统性风险。基于农业银行全面拓展县域农村金融业务的历史契机,尽可能快速发展信贷转让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信贷衍生产品,通过农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原有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组合,在全国性银行间市场和证券市场转让农村信贷组合,既可拓展农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又可利用全国性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势全面重组涉农贷款。由此可以实现农村金融风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散化。当然,上述两种模式可以并行不悖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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