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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公私界限须明确 禁止能源福利仍有硬伤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对国有企业能源自肥行为祭起惩戒的屠刀,相对于无所拘束的过去来看,这一立法当然可以看成是一种进步。不过,这种立法到底能否收到预想中的效果,还是让人生出一些疑问来。

  首先,当前国有企业能源自肥的本质是国有资产被少数人随意侵占的问题,而非能源节约与浪费的问题。在节约能源法中圈定这样的条款,到底是否合乎节约能源法本身的立法宗旨?再者,让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来管理国有资产随意侵占问题,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其次,就处罚措施来看,其效果很值得怀疑。众所周知,国有企业能源自肥,本身动用的就是国有能源资产,而罚款同样是拿国有资产开刀,说穿了,这种处罚措施只不过是换了一种方式去割国有企业的肉。而国有企业如果真的在乎这点肉的话,那又何必搞能源自肥?一个不能对权力者形成割肉之痛的惩罚措施,几乎不可能期望其产生什么惩戒的威慑力。笔者倒以为,与其罚款,不如辅以必要的行政处罚,直接与企业管理者的官帽挂起钩来。

  最后,国有资产自肥现象在国有企业中绝非能源这个别范畴,许多行业或多或少的存在。此前,某地铁公司曾向员工家属免费长达9年之久,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可笑的是,有关领导竟然轻飘飘地祭出“合法的内部福利”、“反恐需要”等荒唐的理由。

  国有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自比为国家的“看门狗”,那么,国有企业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定位,这不仅仅需要国有企业经营者自己思索,还需要法律来给予明确答案。

  简而言之,法律有必要彻底明确国有资产中公与私的界限,让该得的一分不少,堂而皇之,心安理得;不该得的,一分也不能外流,任何流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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