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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1月1日起施行(图)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田雨)自11月1日起,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的影响。

  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将受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法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招拍挂”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根据这一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规定同时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生态住宅”有了明确标准

  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生态住宅(住区)》,对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住宅节能、环保指标作出明确规定。这一自1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使得概念上一直模糊不清的“生态住宅”终于有了明确标准。

  标准明确,生态住宅的卧室、起居室、书房、卫生间的室内空气温度不低于18℃,厨房、采暖楼梯间和采暖走廊不低于16℃。此外,还要保证节水率必须达到15%。没有安装再生水系统、节水率低或者总体节能效果低于60分的建筑,不得申报“生态住宅”环境标志认证。

  新能源汽车实行生产准入管理

  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和其他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应由企业法人申请,经发展改革委审核方可进行。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现场技术审查工作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根据技术成熟等标准,管理规则将新能源汽车生产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不得复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和公告信息发布等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海关总署开通专用电子邮箱接受行政复议申请

  自1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这一办法,海关收到电子邮件申请后将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与否,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将通知申请人于10日内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

  此举是海关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据了解,目前全国海关已经全部开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专用电子邮箱。

  放射工作人员至少两年体检一次

  自11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这一办法,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田雨)突发事件应对法将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这部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社会各界给予较高的期许。>>点击详细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点击详细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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