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向社会发布了《2006中国反洗钱报告》。透过《报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5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反洗钱立法、工作机制、监管检查、资金监测、案件调查以及国际合作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并开始发挥实际效用。
洗钱是人类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众所周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打击毒品犯罪、跨境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腐败等严重犯罪及相关洗钱犯罪的过程中,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和建议,逐步形成了完整的、多层次的反洗钱标准体系。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以后,打击恐怖融资活动更成为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当前国际关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合作被提升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战略高度。
中国人民银行是2003年正式接手反洗钱工作的。经过各方面努力,全国人大2006年6月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第191条“洗钱罪”和第312条“窝藏罪”,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同年10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确立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和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近3年来连续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促进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了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完善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普遍开展了客户尽职调查,基本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反洗钱法颁布后,央行还随即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反洗钱检查内容囊括了银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等各类业务,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企业与个人、在岸与离岸的各种交易。反洗钱监管水平稳步提高,适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模式逐步建立。反洗钱现场检查已经从追求反洗钱监管覆盖面的重“数”阶段,逐步过渡到强调反洗钱工作实效的重“质”阶段。
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央行针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反洗钱行政调查1599次,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线索1239件,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3871.3亿元。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2750次,协助破获涉嫌洗钱案件100多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400多亿元。从近5年的统计情况来看,经过连续的重点打击行动,地下钱庄等非法活动也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而央行积极配合国际反洗钱行动,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警方调查洗钱案件提供必要协助,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影响力。
但总体看,我国反洗钱工作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反洗钱国际标准要求和发达国家工作水平相比存在不足。各地区、各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技术水平仍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建立规范有效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制度,提高监测分析能力;如何依法调整和规范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等问题都有待在贯彻反洗钱法的过程中逐步细化,以形成合力,提高效率。由于制度安排的原因,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在这些领域开展反洗钱监管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同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境外金融机构纷纷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我们也需关注和监督检查其遵守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合规情况,加强与境外反洗钱部门的合作。而我国在引渡犯罪嫌疑犯、追偿境外犯罪收益等国际合作方面仍面临多种法律和司法障碍,使国内的犯罪分子产生幻想,认为一些国家是犯罪的“避风港”和“洗钱良港”,这对于遏制犯罪非常不利。因此,我国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任务仍很艰巨。此外,我国政府向FATF承诺,在成为正式成员后,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反洗钱制度,因此我们的反洗钱工作是复杂的,更是长期的。
尽管如此,我们相信,随着反洗钱法的贯彻实施和反洗钱体系的日益完善,一张牢固的反洗钱“法网”也正在逐步构筑,中国反洗钱监管水平必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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