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权人杨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已于200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次日起30日内,向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涪清路31号,联系电话:72375188,传真:72375959)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7年1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西段80号)召开,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如系法人债权人,应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上述债权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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