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为实施异地扩建项目与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让人”)签订了《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张土让合(2007)第129 号),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张家港市境内)南海路南侧(07G010 号),宗地总面积为53,184.60 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53,184.60 平方米。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用途为工业。
    三、出让人同意在2007 年12 月1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现状土地条件。
    四、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 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五、本合同项下的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89.00 元,总额为15,370,349.00 元。本合同所指出让金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规费。
    六、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7 年3 月6 日,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张家港市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书》(张土收(2007)第8 号),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协议甲方收购乙方的地块位于张家港市后塍镇塍东路,土地面积为28,748.3 平方米(合43.12 亩)。
    二、经评估确定,该地块的收购价为65.68 万元/亩,合计收购总金额为2,832.177 万元(其中土地收购费为702.03 万元,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费1,129.21万元,设备搬迁补偿费910.928 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费90.009 万元)。
    三、乙方必须在2009 年6 月30 日前搬迁结束并将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移交给甲方。乙方如不能按时交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保证交付地块权属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清楚无争议。
    四、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五日内,甲方预付700 万元,2008 年12 月30 日前预付700 万元,余款在乙方搬迁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宗地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并在募集资金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在张家港市后塍镇塍东路现厂区的现有装置及设备整体搬迁至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宗地,现厂区所在地将由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
    特此公告。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国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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