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北京网11月21日电(记者 沈嘉)北京市工商局21日对《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进行公开论证。消费者关注的汽车维修业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都在合同有明文涉及。
考虑到实用性和便捷性,合同文本采用“一页纸、正反两面印刷、无碳复写”的形式,正面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项,背面是通用条款,既保证文本简单实用,又能界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内容设置上,合同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考虑到了汽车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同正面可由承托修双方对托修车辆基本信息、维修项目、配件提供方式、维修概算费用及结算方式、竣工结算日期、验收方式等内容进行细致的约定。具体维修项目和所用配件清单以《进厂检验记录单》和维修配件清单为准,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特别设置了变更条款,并由双方自行选择通知的方式。
合同背面的通用条款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合同的适用范围:目前合同确定仅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汽车总成修理或整车修理三类。
第二部分是承修方的权利义务:在承修方权利义务中,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做了详细规定。在托修方比较关心的车辆及车内物品保管方面,规定承修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随车附件、设备,并将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按要求填入《进出厂车辆交接单》;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
维修质量方面,规定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相应的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竣工后维修车辆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出厂前应向托修方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维修竣工交付后,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日期和里程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返修,托修车辆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负责联系其他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修理费用。
第三部分是托修方权利义务:规定了托修方的辅助义务,如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出示相关手续文件等。
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带配件质量问题,合同规定托修方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来源证明并自行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因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重要性,合同规定若承修方未向托修方签发的,托修方可以拒绝付款。
合同的第四部分是其他条款:包括了争议解决等内容。
该论证会有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汽车研究所和人民大学等专家学者近20人参加,并在千龙网上进行了直播。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表示,将根据论证会意见,对示范文本论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争取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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