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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已两个月《物权法》给买房人带来哪些权利?(组图)

  新华网上海11月30日专电(记者徐寿松)《物权法》已实施2个月,它为买房人带来了哪些权利,在购房中需要注意哪些风险?眼下,大多数买房人尚不清楚,遑论处置了。

  日前,上海根据《物权法》修改了房地产登记的地方规定,将“遗忘”的权利、风险凸现出来:原来,购买二手房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以防止卖家跳价;期房的产权登记可以延期,以避免楼盘“烂尾”导致购房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到期;如果开发商将房屋“一女二嫁”,买房人还可以行使更正登记权。
而产权登记“以记载为准”的变更,则意味着买房人应当防范过早付款的风险。

  关于物权法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实行平等保护。物权法草案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手房预告登记权可防卖家频繁跳价

  记者了解到,在《物权法》实施前,各城市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了房地产登记条例、办法,不仅彼此间存在不小的差距,而且有些规定甚至与新《物权法》不一致。日前上海根据《物权法》对房地产登记规定的梳理、修改,凸现购房人的三项权利和一大风险当重视。

  首先,买二手房也可以像买期房一样,行使预告登记权。《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也就是说,预告登记并不分期房还是二手房。以往,预告登记被当作是针对将来发生房地产权利变动的请求权,在期房销售中广泛运用,几乎是期房的“专利”。现在,二手房也可预告登记了,且“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眼下,房地产市场供求紧张。特别是今年以来,深圳、上海等热点城市曾长时间出现二手房“一日一价”的局面,一些卖家频繁跳价。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杨晨光律师分析,当二手房交易可以行使预告登记后,买家一旦支付了意向金、定金,就可以要求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由于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效力,即可防止卖家“这山望着那山高”,因后市行情看涨而违约抬价。这对规范二手房交易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期房申请登记时效延长可免“烂尾”之忧

  按照《物权法》,购买期房的产权申请登记时效不再局限于两年,而是延长到自能够进行产权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

  此前,像上海等地,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条例对预告登记的时效规定是:期房为初始登记之日起两年,现房为预告登记之日起两年。一旦超过两年有效期,买房人即使付了款,法律也不再保护其获得房屋产权的权利,只能去行使债权,也就是说,只能从开发商或者卖家手里讨回房款。正因为此,在楼市行情大涨的时候,开发商故意拖延交房时间,人为制造违约,给买房人退款、支付违约金,就是不给房,以获取更多收益。

  现在,预告登记的效力一直持续到购房人具备了行使房屋产权登记权利的条件后,再额外“附送”3个月的宽限期。在期房购买者拿到产权之前,权利都一直受保护,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开发商故意拖延或楼盘“烂尾”导致两年时效届满的影响。

  更正登记权可防止开发商“一女二嫁”

  现在购房人还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保护自己的物权。此前,一些失信开发商将房屋“一女二嫁”甚至“多嫁”以获取更多的现金流。现在,进行了产权预告登记的购房人不必为此担忧,可以行使更正登记权来制止开发商的恶意行为。

  《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杨晨光律师指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据权利状态,主张对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是法律赋予事实上的权利人“救济”自身合法物权的一种有效手段。这一点,在以前的地方版房屋登记条例、办法中,鲜有涉及。

  房地产权利转移生效延后,过早付款有风险

  专业人士提醒,《物权法》实施后,随着产权登记“以记载为准”的变更,买房人应当注意防范过早付款所带来的风险。

  譬如房地产权利变动生效的时点界定,上海等城市规定:对于房地产权的设立,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也就是说,只要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了购房人的产权登记申请资料,就算是登记了。而现在,《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事实上,受理在前,登记在后,一般相差10天到15天。登记机构在受理之后、审核期间,如果发现物业被查封、抵押,或者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就会不予登记。

  现行房地产交易中的付款程序多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三到四成首付款;在交易中心过户后,支付五至六成房款;拿到产权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收件收据后,结清尾款。现在看来,此中大有风险,因为一旦产权审核出了问题,不予登记,购房人就无法获得产权。只有等到产权内容记载入册后或者房产证到手后,再支付全部房款,才会万无一失。

  北京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里主角都是小区停车位,这并非巧合,所谓“物以稀为贵”,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捉襟见肘,成了一种稀缺的商品,专家认为,有权机关应尽快做出司法解释。

  记者昨日(21日)获悉,经上海市人大同意,上海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过渡性规定,该《若干意见》对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五大方面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针对车位炒卖成风导致车位价贵于豪宅的现象,广州市拟实行禁止预售、非小区业主不能购买、一套房限购一个车位等多项举措。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共同拟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龚女士车位为露天停放,标注编号为20。 记者 赵静 图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物权法》规定,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公寓业主龚女士成功要回此前用于购买小区汽车停车位的1万元钱及相应利息。据悉,这也是上海市法院首次运用物权法所作出的判决。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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