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新华社 图
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本报记者 丁燕敖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上午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议案建议在现行房地产法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并建议,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的意见中表示,上述议案主要在于解决物权法通过后,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无法可依的状况。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研究认为,城市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与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解决物权法实施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作出上述修改和授权是必要的。并建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此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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