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12月10日香港高等法院再次预审龚如心遗产争夺案期限的临近,这起高达千亿元的巨额遗产之争再掀关注热潮,同时也令一直以来关于是否应开征遗产税的众说纷纭话题又起。
早在2005年末至2006年,内地学界曾掀起过一段是否应立法开征遗产税的热烈讨论。当时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发布了一篇名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的报告,指出造成目前中国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收入分配链条中的重要环节———遗产税的缺失。
但随后财政部的有关负责人又在公开场合表示,遗产税的开征条件尚不成熟,近期没有开征遗产税的立法计划。
就遗产税在我国的立法历程来看,北洋时代曾昙花一现;新中国成立后,国务院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中,就包括遗产税,但限于时势一直没有正式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时,遗产税再次为人所关注,但仅开启了十几年的论争;近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一直很高,每年两会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员提出开征遗产税的建议。而2005年末至2006年初,恰恰是香港地区取消遗产税的时间。香港地区于2005年11月2日通过了《取消遗产税条例》,并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正式取消了遗产税。一时间,开征和不开征的两种意见针锋相对,不相高下。据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刘隆亨回忆说,1994年遗产税开征已列入相关部门的立法计划,并且讨论过很多次,拿出了立法草案。但当时财政部一句“条件未成熟”,便搁置了下来,一搁就是13年。
早在古埃及时代就曾出现的遗产税,无疑是世界上“古董”级的税种,近代遗产税制度则始于16世纪末的荷兰。然而,并不是只有当代中国才有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的争论。人们都熟悉西方的一句税收名言: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纳税。这句名言还有易被遗忘的下句:只有一件事情比死亡和纳税更不幸,那就是死亡与纳税相结合的产物———遗产税。可见,在世界范围内,赞成与反对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从古至今都没有停止过。
综合目前国内对于开征遗产税与否的两方面意见,认为开征时机未到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这样几条:一是产权制度基础缺乏;二是技术标准难定,可能影响财富创造效率;三是中国人通常喜欢财产家传,文化上难以接受强行征收。而赞同者则认为:我国富人阶层已经出现,开征遗产税有雄厚的现实经济基础;开征遗产税可以降低贫富差距;遗产税还可激励社会赠与,促进公益事业,并且弥补个人所得税制的一些不足。
作为一个典型的针对特定富人阶层的税种,遗产税的制度价值本身如何,这一点对于判断是否开征遗产税以及何时开征遗产税至关重要。遗产税的要义不在于筹集财源,也不在于普遍的社会公平,而是对应于人类本性固有心理的某种符号,来反映现代政府对社会正义原则的把握。据了解,近代遗产税16世纪末出现后,直至西方普遍进入工业社会之后才得到政府的重视和采用,并且在发达国家演变到相对稳定的后工业社会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公正性”示范效应。而香港取消遗产税,则反映了遗产税在特定经济体中的效率损失超过了公平的政策效果,对资本流动与企业经营产生过多负面影响,是政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权衡的结果。
在目前备受贫富差距问题困扰的中国社会,开征遗产税从其本意上来说应该没有异议。但具体的税制设计却需要严格的标准,比如确定税目时要限制好遗产的类型;遗产征税的起征点要高,只能对那些超出继承人生活需要之外的财产征税;立法精神上应树立尊重遗产、合理对待遗产的观念。“让遗产税像消费税那样,发挥特殊调节的作用,而不是对纳税人的普遍调节”。
不过,讨论归讨论,在全国人大以及财政部的下一个五年财税立法计划中,均未列入遗产税这一项。看来,遗产税的开征仍还是个没有明确时间表的预期。(陈晶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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