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事件"风波再起。近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和桂林中院针对娃哈哈对达能提起的仲裁申请和诉讼,先后做出了有利于娃哈哈的裁决和判决。对于这一结果,双方表达了不同的态度和立场??
杭州娃哈哈集团今天向本报记者发来声明,指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维护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法院的尊严,并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终审判决。
这份声明由桂林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来,他们也是桂林诉讼案件的共同原告。记者发现,此项声明对达能集团8日的声明内容几乎做了一一回应。
这份声明指出,桂林中院法官当面向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送达法律文书时,达能法籍董事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是对中国法院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违法行为感到心虚。桂林中院的留置送达符合中国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达能法籍董事在中国法院的合法传唤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桂林中院作出缺席判决,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也符合国际司法惯例。
在达能8日的声明中,表示是由于理解送达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导致了这一判决是在法籍董事未指定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判决的。
娃哈哈的这份声明表示,达能法籍董事兼任多家有同业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侵害了这些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损害了这些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理应得到纠正,桂林中院的一审判决是公正的,正确的。
不过对此,达能在8日的声明中曾解释,由一人同时担任多家在中国投资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的董事职位,这是中国商业实践中许多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一种常见的做法。
记者从声明中了解到,杭州娃哈哈集团在桂林中院起诉达能的另外两名法籍董事范易谋和秦鹏的案件也已经由桂林中院受理。声明还称,由于他们千方百计躲避法院多次向他们送达法律文书,现桂林中院已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又讯】达能娃哈哈合作纠纷案进入又一白热化阶段,继娃哈哈早上发来关于桂林仲裁案的声明以后,达能今天下午4点左右又向记者发来关于杭州仲裁案的声明,称今天刚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发出的裁决书,并对裁决结果“感到震惊”。
经过四轮庭审,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支持娃哈哈的仲裁申请,“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所有,终止此前与达能合资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此前的11月12日,达能也在娃哈哈诉其“竞业禁止”的桂林诉讼中败诉。在国内诉讼中,达能在中国国内的诉讼已经连续落败。
达能今天表示,杭州裁决是在杭州娃哈哈集团提起仲裁时的主要证据已被事实否决后做出的,是一项错误裁决。
6月13日,杭州娃哈哈集团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针对合资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提起仲裁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6月7日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据此声称商标转让申请早已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但达能认为,对这一《复函》,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做出澄清,明确指出“报告(指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团的两份报告)并非《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规定》(指《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商标转让法律行为,故我局对该报告的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并证实杭州娃哈哈集团从未正式来商标局办理过商标转让的有关手续,因此商标局也就无从做出“同意”或“驳回”的决定。
达能同时表示,杭州仲裁委员会认定合资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但这项要求并不存在任何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般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效为两年,而合资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团《仲裁申请书》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团单方面提出终止《商标转让协议》的要求。”达能在声明中说,就双方于1996年签署、并经过所有外商投资程序批准的同一份《商标转让协议》,如果在2007年一方提出要求终止时,没有任何的时效问题;而对另一方几乎同时提出的要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却以“时效已过”的理由被驳回,“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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