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07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杭州海王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核实并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现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张文周、黎拯民、果德安、章顺文
    2007年12月13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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