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采是法律义务
清华大学教授 于安
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是到目前为止约束力最强的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这种约束力在法律上首先表现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由于不履行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强制采购范畴内,由于不履行上述义务会产生对供应商的合同责任。由于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采购单位进行责令改正和不拨付采购资金,这就会出现废标和解除合同导致的责任,以及无法支付采购资金产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任形式可以有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撤销、缔约过失和违约等。
在优先采购范畴内,由于不履行上述义务会产生对国家的责任。经过修订的新《节约能源法》新增加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该法将于明年4月生效。该法第81条规定了严重公共机构采购违反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责任,其中包括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和通报批评。强制采购是优先采购框架内的制度,对于违反强制采购的行为可以适用针对优先采购的规定,并可以作为从重情节。
强制采购是以清单内规格产品和特定制造商为条件的,所以它客观上会产生限制竞争规模和增加采购支出的效果,这是为实现节约能源等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和应当付出的公平代价和经济代价,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功能。作为政府采购公共政策体系的一部分,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应当与其他的政府采购公共政策进行良性协调,尤其是对自主技术创新的科技政策的协调。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是政府采购在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担负的重大公共使命。因此,在清单的制定和实行中,应当考虑优先纳入、优先采购使用中国自主技术的节能产品,通过实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政策,培育和扶持我国自己的节能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供应能力。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