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
自交强险实施以来,其无过错补偿原则招致了很多车主的不满,同时也将保险公司置于尴尬的境地。那么,无过错补偿原则到底存在什么不足的地方?
笔者认为,造成此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无过错补偿原则中财产损失的补偿。
因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会产生财产损失,这大大提高了交强险的赔付率,从而导致交强险费率偏高。
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保费高、保额低,是招致许多民众不满的主要原因。与我国台湾地区交强险费率相比,大陆家庭自用车保费为1050元/年,而台湾为男驾驶员515元/年,女驾驶员490元/年。而且,台湾在人身方面的补偿限额要远高于大陆。
近年来,我国私家车数量的迅速增长,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快速上升。同时,交强险中无过错补偿包含的财产赔付,使保险公司赔付频繁,耗费了大量保险资源,增加了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费用,使交强险费率虚高。另外,交强险无过错补偿原则中的财产赔付,也耗费了大量保险资源,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其实,无过错赔偿在国外的交强险中也存在,比如美国。不过,美国的无过错补偿原则仅针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并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美国,如果交通事故中没有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总体来说,世界上对无过错保障范围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对财产损害不予补偿,上述的美国,以及日本、韩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都属于此类。另一类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如我国大陆这种情况。
之所以有无过错补偿原则,是为了强调生命的重要性,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因此,个人认为财产损失并不适用于无过错补偿。如果无过错补偿原则中不包含财产损失的部分,那么以上所说的无过错补偿原则所带来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只不过,在现行制度下马上将财产损失的补偿剔除在无过错补偿之外,可行性并不高。那么,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交强险无责赔偿中财产损失的补偿应该设置免赔额。也就是说,如果财产损失不达到一定程度,保险公司可以不赔。而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无过错补偿原则可以按照规定的相应比例在补偿限额内进行补偿。这样不仅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赔付率,也将使得交强险的费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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