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三,证监会基金部给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下达了“关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口径”(下称口径文件),在该口径文件中,证监会基金部明确表示,未来QDII产品可以同时投资于国内和国外市场,或者说QDII未来可投A股。
同时,该口径对于QDII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关于境外投资顾问、关于资产托管、监督管理、基金销售、日常申购/赎回等十个问题,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国内国外双管齐下
据记者了解,在该口径文件还未下发前,国内部分基金公司就想设计和推出既可投资国内、又可投资国外市场的QDII产品。但在今年6月末证监会颁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于此类QDII产品的投资运作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对此问题也比较模糊,而口径文件则对此类既投资国内、又投资国外的QDII产品明确表示认可。
国内一家基金公司国际业务部的副总经理表示,虽然未来可以设计既可投资国内、又可投资国外市场的QDII产品,但是这种产品也面临困难。在QDII产品推出时,由于涉及到在海外市场投资,需要向外管局申请外汇额度,如果既投资国内、又投资海外市场,那么QDII的外汇额度该如何处理,比如40亿美元的外汇额度,那么这40亿美元多少比例投资A股?或者还是40亿美元全部投资海外市场,国内部分另外给一个额度。因此,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在QDII的投资运作上,口径文件规定,基金公司在交易量的分配上应遵循证监会基金字【2007】48号文的相关规定,一个管理人支付给一家券商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全年佣金的30%。同时,口径文件还规定QDII不允许投资海外对冲基金或具有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机制的基金,目前也不鼓励QDII设计包含过多复杂金融工具的基金、集合理财产品。
对基金公司等机构的QDII产品设计以及申报材料,口径文件表示,QDII产品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投资的主要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作介绍,在币种的选择及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选取上,由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投资者的需求决定。
培养独立全球投资能力
对于境外投资顾问,口径文件表示,对于具有一定境外投资实力和投资经验,具有合格境外证券投资人员、较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行负责投资决策,不聘请境外投资顾问。但是在试点初期,口径文件建议在投资于缺少投资经验的市场或风险较高的产品时,聘请境外投资顾问,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有的机构认为,境外投资顾问可否为基金、集合计划全部资金境外投资提供全权投资管理?口径文件表示,证监会发展QDII的长期目标之一是培养国内机构独立的全球投资管理能力,因此不鼓励投资研究全部外包的模式。
同时,口径文件还表示,如果境外投资涉及多个资本市场,QDII管理人可以根据不同产品、市场的情况灵活掌握,也就是QDII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设置多于一名的投资顾问。此外,境外投资顾问应该遵守国内法律法规,QDII管理人应该在投资顾问协议中明确这一义务,投资顾问协议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强化托管、管理人责任
由于涉及到海外市场,口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托管人、管理人的责任。口径文件规定,“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受托责任,境外托管人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但不承担基金、集合计划的受托责任。”
口径文件还规定,托管人有责任对管理人制定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履行监督责任,保证其合法合规;对于日常业务办理,在基金、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汇总数据之前的业务环节,属于代销推广机构的范围,托管人不需要监督,但是在基金、集合计划管理人提供汇总数据之后的业务环节,比如申购、赎回价格的确定,申购、赎回费用的计算,申购、赎回资金的划拨等,托管人应当履行监督责任。
此外,口径文件还表示,对境外托管人有关估值与复核的业务委托不能免除托管人的责任。
由于QDII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等,不同来源的价格完全可能不同,NAV估值也有所不同,在有误差产生时,口径文件表示,根据《基金法》规定基金计价错误达到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公告,给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持有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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