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对消费者的损失应当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徐先生在某超市挑选茶杯时,左手被货架上破损的茶杯割伤。该店的工作人员将徐先生带到医院就诊,并付了医疗费,医院为徐先生开了休假3周的诊断证明。
此后,徐先生继续治疗,又支付了医疗费和交通费。
徐先生将某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医疗费、交通费,并按2006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误工损失,同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超市则不同意徐先生的要求,称徐先生在挑杯子时自己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超市只是本着负责的态度带他去医院,再说,徐先生也未提供误工损失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超市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赔偿徐先生医疗费和交通费、误工费,该超市马连道店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由该超市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该超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超出的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
徐先生在购物时被超市内的商品割伤左手,该超市对徐先生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对他的损失应当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徐先生虽未提供收入证明,但医疗机构出具了休假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法院按照2006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徐先生的误工损失赔偿数额。
因徐先生所受的损伤未对他的精神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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