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历经13年反复酝酿后,终于在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因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而备受关注。
这是继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通过就业促进法、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后,又一部关系到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社会领域法律案,被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社会保险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社会保险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社会各界对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通过强制性向符合资格的国民征收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共济,防范风险,令履行了缴费义务的保障对象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等情况下,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
在中国,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目前,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据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国务院也出台了有关条例。但在养老、医疗、生育保险方面,仅出台过一些政策性文件,尚无专门法律法规。
田成平介绍,这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确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作了规范。
“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被草案确定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以使社会保险水平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加重 社会保险金是劳动者的“活命钱”,可以让他们在年老、失业、生育、由于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有一项规定引人注目: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框架式草案为改革留出余地 总共八章63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重点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带有共性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人群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
田成平对草案的总体思路作了这样的阐述:对那些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草案予以明确规定;对那些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性做法,草案作了倡导性规定;对某些情况比较复杂、实践经验不足,或者有关方面分歧较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内容,草案作了授权性规定。
草案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和步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通过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如何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是减少授权性规定,以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增加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须经人大审批。
《人民日报》(2007-12-28第12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