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期间,很多市民会选择做一个短途旅行。如果在旅行途中,你的银行卡丢了,急得要命却无法申请挂失,那到底是怎么回事?节前,温州鹿城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个案子。如果你也遇到类似问题,不妨看看是不是同样原因。
温州人李小姐在河南丢了银行卡,办不了挂失,结果导致卡里两万多元被人取走。法院12月28日一审判决:银行全额赔偿李小姐损失20473元,并支付利息。
银行卡无法挂失 两万多元没了 去年2月16日,李小姐在温州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当时,工作人员发现李小姐的身份证与他人重号,就把信息的证件类型设置为110002,证件号码为其身份证号(如没有重号,客户信息的证件类型设置为110001)。但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李小姐这个情况。
今年8月11日上午,李小姐在开封丢了挎包。为了保住钱,她当即前往当地银行申请银行卡挂失。但当地工作人员发现,查询到的客户资料,与李小姐的不一致。
无奈,按规定工作人员无法办理挂失。心急如焚的李小姐想不通自己的卡为什么不能挂失,就与工作人员吵了起来。的哥赶紧打了110报警。
该营业部负责人了解情况后,提醒李小姐向发卡银行求助。李小姐向别人借了手机,与温州的银行客服中心联系,但同样未能成功挂失。
而就在李小姐苦“求”挂失期间,她卡里的20473元钱,已被人分3次提走。
知晓原因后 她告了银行 事发当晚,李小姐就从开封坐火车往回赶。几经周折,她才弄明白,自己的卡为什么挂失不了:在银行计算机网络里,输进她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到的不是她的客户信息,而是比她早办卡、身份证同号的赵某。
李小姐这才知道,当时办卡时自己是身份证重号客户,导致无法挂失,蒙受损失。一怒之下,她将银行告上法庭。
银行方面认为,他们的员工并没有存在操作错误,李小姐身份证重号是公安机关手工操作造成的;再者,借记卡有关章程规定,挂失要去发卡银行指定的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而开封的营业部并不是他们的指定网点;还有李小姐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否则也不会被人取走钱。
法院根据关键时间点 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发卡银行有义务提供并告知持卡人挂失渠道,且确保挂失渠道畅通。如发卡银行告知的挂失渠道有误,只要持卡人在借记卡遗失后,能及时申请挂失,那么从完成挂失申请开始,再扣除办理挂失的合理时间后,这时借记卡出现损失就应当由发卡银行承担。
而本案中,银行仅告知李小姐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或发卡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挂失,没有明确说明指定网点仅分布于浙江省内。因此,李小姐在事发当地申请挂失,应认定为已履行了申请挂失的义务,银行方面必须要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否则,卡内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对李小姐来说,如果她没有及时申请挂失,那么卡里的钱被人盗取,她也得承担相应责任。但法院发现,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李小姐申请挂失时间,但当时那位的哥替她报警时,时间记录为9时39分,而银行卡里第一笔钱被人取走的时间是9时47分。也就是说,李小姐申请挂失是及时的。
而银行没有在卡内的钱被提走前办妥挂失的另一个原因,是工作人员没有告诉李小姐,她是持重号身份证申请办卡的客户。而受理挂失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判断出李小姐属于该类型的客户,从而延误了办挂失的时间。因此,银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鹿法胡轶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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