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介绍,汤浩使用他人身份证及虚假材料先后成立了北京北方中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航天亚星电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卫载空间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等,汤浩、刘敏任北方中化公司副总经理。
2003年5月,汤浩、刘敏等编造贷款用途,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改动相关财务凭证,以北方中化公司的名义向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亚运村支行申请贷款,骗取这家银行6.3亿元。
上述贷款于2003年年底前陆续还清。
2004年3月,汤浩、刘敏等再次以相同方式从交行亚运村支行骗取贷款2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现仍有1.26亿余元未归还。
2003年7月,汤浩、刘敏注册成立了通用燃气有限公司。2005年6月,汤浩、刘敏等编造相关财务凭证,以通用燃气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此笔贷款于同年7月还清。同年8月,汤浩、刘敏再次以相同的方式从
深发展北京分行骗取贷款600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部分赃款,现仍有1489万余元未归还。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汤浩、刘敏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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