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他人在自己的合法采油区的非法开采行为,却被对方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一桩长达10年的案件,日前以中石油长庆油田公司第一采油厂胜诉而告终。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4年,陕西省咸阳同林石化采供公司与安塞县杏子川钻采公司前身??安塞县石油开发服务总公司达成联合开采石油协议,由后者提供土地、井位和优惠政策,在长庆油田依法登记的安塞油田区域打井,被长庆油田采油一厂发现并予以阻止。1997年5月,同林公司将安塞县政府和长庆油田采油一厂起诉到延安市中级法院,要求赔偿其打井所支出的162万元费用及利息。该案延安中院一审、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均判决长庆油田采油一厂补偿同林公司经济损失140余万元。之后,长庆油田公司在陕西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省高院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
这一案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和四次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林公司与安塞县石油开发服务总公司不具备石油开采资格,进行石油开采是非法的,且侵入长庆油田已取得采矿权利的区域实施石油开采行为,显属违法。”“长庆采油一厂采取积极措施对非法开采石油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国家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00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陕西省高级法院和延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的判决,驳回同林公司的诉讼请求。(常卿倪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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