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除名职工工龄计算方式有异议 要求公开相关文件
26名市民状告广州市劳保局
2007年12月14日,康联绵等26人拿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他们“要求广州市劳保局公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此案于2007年7月17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来旁听的市民有100多名,他们大多是些年过半百的人,其中不少人都是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下岗老职工。
对一审判决结果,康联绵说:“我们还会去上诉,直到问题有个明确的说法!”
被除名工龄为何这么算
2005年12月1日,广州市劳保局出台《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即穗劳社养[2005]5号)。
据广州市政府法制部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份文件主要是解决广州市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国有、集体企业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由于这部分人员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现行规定,这部分人因从未参加缴费或者缴费年限不足,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文件规定,这些早期离企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者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养老保险问题。文件还特别注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除名职工工龄如何计算是这场官司的直接导火索。”原告方代表康联绵说。
今年64岁的苏瑞莲,从1958年开始先后在东南香油香料厂等五家国企工作,1989年4月因伤住院期间,被工厂除名,其工作时间前后算起来有30年。2006年9月,苏瑞莲被告知其原来的工作年限不可视同缴费年限。此后,苏瑞莲就向劳保局申请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年限是15年,缴纳医疗保险25980元,养老保险30153元,共计5万多元。从2007年1月起,苏瑞莲每个月开始享受600多元的相应待遇。对此,苏瑞莲说,“如果按照30年的工龄计算,现在每月至少可以拿到1500元,而且还不用多交5万多元。”
康联绵介绍,在连续工龄的计算中,他们自己依照的是劳动部下发的376号文的规定。
1994年,劳动部给河南省劳动厅下发了一份文件:《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中指出: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95年,针对同一问题,广州劳保局的104号文件中有了另外一种不同的说法。康联绵拿出了一份从劳保局的官方网站(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的文件,是《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并向记者讲述这份文件的“由来”:1995年,广州劳保局向劳动部发出《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针对此请示,劳动部也给广州市劳保局下发了一个文件,就是劳办发[1995]104号文。
对“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104号文有了新的规定:应将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广东省是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费的),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为什么信息不公开
“正是这一复函(104号文),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给出了不同的说法。”原告方另一代表叶世科说,因为劳办发[1995]104号文是针对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文所发的复函文件,我们就想看一下这个023号文里面是怎样请示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
康联绵、叶世科等人告诉记者,在提请诉讼以前,他们曾经到劳保局就此问题进行信访。2007年2月14日,劳保局以《信访复函》的形式予以答复:本局向原劳动部请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号文),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不予公开。
5月28日,以康联绵等5人为代表的26名早期离企人员以要求信息公开为由将广州市劳保局告上法庭,要求给个说法。
叶世科说,我们很怀疑023号文件,为什么仅仅相隔一年,劳动部在劳办发[1994]376号文和劳办发[1995]104号文两份文件中,对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
“政府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我们也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叶世科说。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023号文不符合《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四类不予公开的事项,而符合该条例第七条第3项中的“行政机关的办事依据”和第22项中“社会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予全文公开。
文件不公开有法律依据
“不公开023号文件,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广州市劳保局在辩护时称,之所以不公开有两个原因,首先,信息公开指的是公开行政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过程,而且该行为与原告的切身利益无关;另外,023号文只是一个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文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在信息公开的范围。
记者就此事曾电话采访劳保局的相关负责人,他以“案件正在审理,为避免影响司法公正不便回答”为由拒绝采访。
文件不公开的法律依据,在原告提供的一份劳保局行政诉讼答辩书的复印件中,劳保局称第023号文是原广州市劳动局向原劳动部发出的请示性上行函,工作请示属于政府内部公文,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即对企业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产生任何行政或法律效力。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该上行请示函属于正在内部研究、只在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对外公开。
对于原告提供的答辩书的真实性,记者曾多次致电劳保局要求核实,结果电话均无人回应。
叶世科说,劳保局称023号文是内部文件不能公开,那么什么是“内部文件”?这是不是法律概念?包含什么要件?这个概念出现在哪部法律中?上行请示函不予公开又有何法律依据?
对判决结果各执一词
“本来3个月就应该有结果的案子,拖了将近5个月。”康联绵指着行政判决书上的日期告诉记者,他们这个案子是7月17日在中院审理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一审的审判期限是3个月,也就是10月17日之前应该进行判决,结果拖到12月14日。
“驳回原告康联绵等26人的诉讼请求,这个结果是我们早就料想到的。”康联绵指着判决书说,但是他们的理由并不能让我们信服。
判决书上说,本院认为,原告康联绵等26人所要求公开的穗劳函字第023号文《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系被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劳动部办公厅请示工作的函件,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范围。被告广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不属于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该请示函予以公开,不符合上述办法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康联绵提出,他们为什么依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而不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他对这个结果持怀疑态度。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记者试图电话采访广州市劳保局新闻发言人吴子因,但他以不清楚具体情况等为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广州市劳保局局长崔仁泉在回复我们的短信中说,一个涉及十几万人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我们希望得到最充分的理解和认同,但是可能难免力不从心,我们寄希望于进一步沟通。
“输了官司但是赢了名气”
原告之一林先生说,诉诸法律是无奈之举,是想通过这条途径引起社会的关注,引起政府的关注。“输了官司但是我们赢了名气。”
事实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07年10月30日,广州市劳保局曾就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有关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召开了信访听证会,这被称为广州市首个劳动保障信访听证会。
11月27日,劳保局就听证会结论意见给了书面答复:(一)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在执行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问题上,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现行规定。(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三)广州市出台的《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是妥善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积极措施。
针对连续工龄和视同交费年限的问题,记者也在11月27日劳保局举行的《关于提高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的新闻发布会上采访过崔仁泉。
崔仁泉认为,这个问题是改革遗留的问题。他说,这些年来劳动关系变迁,中国大转型,在某些问题上出现了打架的条文,但是没有比较权威的依据对现行的政策进行统一的规范,我们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本报记者林洁 实习生 孙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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