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开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新税法最大的不同就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所得税率。据测算,在此之前我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9%。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
税率变化带来的税收成本的上升是真真切切的,跨国公司对避税手段的运用定会加强,转移定价就是一个重要的渠道。所谓转移定价,就是指跨国公司因其子公司所在的地区税率的不同,将高税率地区的产品定一个相对低的价格出卖给在低税率地区的关联公司,这样本应在高税率国家实现的利润通过定价策略转移到低税率国家去了,以此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这种避税手段普遍存在,据美国宾州大学经济学家西门?帕克和佛罗里达大学教授曾多纳维斯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美国从日本进口的一种小镊子,每只4896美元;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一种除草机刀片,每个2326美元;而销售价格却低得可笑,比如出口到中东的防空导弹,一枚竟然只售52美元。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之前的调查显示在我国的外资企业平均的亏损率达到40.7%,而同期我国内资企业的亏损率却仅为23.6%。这种明显背离常识的结论充分的说明了我国转移定价问题的存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的相关统计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每年的"报亏"金额大约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如果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每年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300亿元左右。其实在税改之前,我国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仅为8~9%,远远低于我国主要贸易国的税率。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呢?根据有关研究,转移定价不仅仅是出于对税收的考虑,实际上由于各国转移定价税制制定得越来越严格,税收套利空间越来越小,企业从实现全球利润最大化和公司内部减少交易费用、提高管理效率出发的考虑会更多一些。可以这么理解,就是我国之前的转移定价现象出现的原因中税收的因素较小,而更多的是因为公司内部的管理便利的需要。
那么在两税合并之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在与我国贸易频繁的国家之中税率低于我国的国家并不鲜见,这样转移定价就有了获利的空间。针对转移定价和关联交易世界各国都有相关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在新所得税法中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转移定价问题做出了应对,其核心思想就是对关联方之间不正常的定价进行调整。更关键的是在税收优惠政策收紧之后,税收执法强度成了地方政府吸引外资的筹码,在以GDP政绩观的指导之下,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为跨国企业进行所谓避税提供了一片乐土。一位地方税务系统的官员在谈到对转移定价问题时曾经这样说到:"现在地方政府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转移定价管理结构都不敢在相关媒体披露,怕影响到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看到当地政府对税收管理很严,肯定不会选择当地进行投资。"可见转移定价管理工作之难度。
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随着税率的不断上升,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利润的转移带来的是税收流失,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加强监控,对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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