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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价格串谋可作为《反垄断法》预演

  温家宝总理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规定对串通操纵价格的经营者可罚100万,显示了中央打击价格串谋行为的决心与行动。

  你乱涨,我罚你,这是行政管理对付市场乱涨价行为的主要途径。
尤其是近期一些民生经济领域频频出现少数企业价格串谋现象,试图以人为控制的方式将价格玩弄于股掌,民众权益很受伤,政府自然也不答应。

  不过,笔者建议,此次打击价格串谋,完全可作为《反垄断法》预演。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法治精神,同时结合《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对价格串谋者进行全面处罚。

  虽然被社会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要2008年8月1日才开始正式施行,但由于其所承载的立法重大推进意义,使得媒体宣传、专家讲解深入透彻,民众对这部法律所涵盖的大致内容与价值指向也基本了解。

  《反垄断法》的总体精神,就是动员一切可动员的政府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等资源,形成对市场垄断的合围。如今,国务院已经出台《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这必然将由下属各关联职能部门执行日常职责。打击价格串谋的关键所在,就是各职能部门从管理者向执法者的角色转换。

  笔者以为,以往打击各类乱涨价行为,不少职能部门习惯性地扮演管理者角色,更多根据传统认知或者以往的一些管理条款,对各类价格上涨行为进行性质认定。但这种管理模式比较粗放化,容易陷入少数人拍板而并不符合实际、乃至违背基本市场规律的困境。比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兰州拉面限价事件”,其矛盾就在于当地物价部门错误地将兰州拉面馆由于成本上涨所造成的提价当成乱涨价,板子打错了地方。

  在《反垄断法》的制度设计中,对于任何一起涉嫌垄断行为的认定,执法机构都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各类资料等。并且在调查过程中,也要遵循“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笔录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的程序正义。

  更为重要的是,《反垄断法》赋予了被调查者的自我维权手段???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这保证了反垄断执法不会演变为政府部门的单方面行动,不会过于偏向于政府立场,而是一种政府综合调查、各方充分博奕的透明执法过程,从而让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与结果无缝对接,不至于误伤无辜。

  将《反垄断法》精神融入到此次打击价格串谋的联合执法过程中,其实就是对“执法部门也要依法行事”的理念再强化。尤其是在专项集中整治之类的大型行动中,容易出现为追求执法效率而造成执法权限随意扩大化、对执法对象处罚过重的弊端,根子是在赋予各执法机构权力的同时,没有相应地进行限权,通过执法监督、权力制衡来促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从而维护包括企业在内的民众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政府部门的执法者角色回归。

  打击价格串谋是政府职责,也是民心所向。唯其如此,才更要依循法律为本的执法精神。毕竟,在《反垄断法》中也有专门规定,禁止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由于市场本身的复杂多变,垄断与非垄断行为的认定往往就是政府一念之差,只有政府依法从事,才能真正打击垄断,同时也保护市场自身运行规律。(毕舸) (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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