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引起广大网友关注。为介绍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具体办法等内容,解答网友疑问,2008年1月17日10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和副司长周望军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就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 1133 从1月15号开始,临时干预措施实施以后,对市场的定价行为是不是已经发生了作用?
曹长庆 我们决定1月15日实行这个临时干预措施以后,纳入到申报和备案的企业提价就要按照这个《办法》进行操作,必须申报,如果不申报就违反了规定,国务院最近新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不备案或者虚假备案的一系列违规行为都作出了处罚规定。第一,我们有一个监测机构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第二,我们有一个检查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确保措施的落实。所以从1月15日开始,干预措施就已经生效,发挥作用。
这里有两个概念,首先相信我们的企业,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该说绝大多数企业是守法经营的,与国家的政策导向作用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它也在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尽量消化原材料涨价的影响,减缓价格上涨的幅度。绝大多数企业是这样做的。第二,我们这个措施是防小人、不防君子。所谓防小人,就是在价格上涨过程中,企业违背市场的规则,为了自身利益乱涨价,扰乱市场,这种行为是我们将坚决制止,是我们要干预的。希望广大企业能够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维护正常企业的利益,干预的是不合理的违规行为。
现在这个政策正是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首先这个精神要让广大企业都知道。第二,企业也根据我们的规定进行内部流程规范。所以申报不申报、批准不批准都还有一个过程。当国家的政策意图向社会宣布以后,一些企业就会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不合理的涨价行为正在发挥作用。比如液化石油气,我们公布了规定以后,一罐气下降了10块钱左右。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