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保监会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
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本报记者 苗燕 卢晓平
商业银行可入股保险公司的市场传闻获证实。昨天,银监会和保监会同时公布消息,双方于2008年1月16日签署了《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
在备忘录中,银监会和保监会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所涉及到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机构数量、监管主体、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及信息交换等六个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明确了两家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确立了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对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配合,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等方面进行了监管约定。
随着银行业综合经营的趋势化愈加明显,银监会进行了充分地准备。本次与保监会签署协议,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将有效规范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对现有金融资源的整合优化,增强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对银行业和保险业以及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产生积极作用。这也符合备忘录“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之间开展深层次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高跨业监管的有效性”的宗旨。
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领域的合作由来已久。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3季度,全国共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8万家,占全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比例超过50%。
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资本联动最早由后者开始破冰。2006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当年12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6.71亿元收购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2007年1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投资49亿元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的股权。监管机构评价说,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商业银行对改善银行股权结构,优化银行公司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