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1月26日《大众证券报》刊登的周梅森叫板平安天量融资的公开信,深有感触。本月21日,平安公司突然抛出1600亿元的巨额融资方案,其中增发12亿股(初步预算100元/股)。市场以连续跌停的方式作出了正常反应。
暂不论该融资方案的出台是否合时宜,就其本身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合法规之处。
1.《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融资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平安公司上市以后至今并没有向社会公众股东发放过一分钱的红利或红股。2007年的年度分配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现在就提出融资计划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根据《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平安公司再融资计划的抛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1600亿究竟做何打算公司方面并没有任何解释。
上市公司的经营目标是财富最大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公司经营者的任何决策都必须考虑股东利益。作为保险公司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防止和避免保户的道德风险。而在再融资方案的推出上,该公司最大限度的出现了道德风险问题:完全不考虑股东的现期利益,即使市场已经开始以脚投票,公司管理层竟然还申明不打算改变融资方案。市场不禁要问:上市公司的经营到底是为了谁的利益?如果公司的每一项投资资金都必须由投资人提供,公司才能做大做强,那么中国公司竞争力又在哪里?(来源:大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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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瑛)